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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金之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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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服务
本公司代理各种专利申请,而且有多年从事政府科技项目申报、出口退税处理业务、税审业务、审计业务、会计业务的团队,可以为您提供相关领域的技术指导;本公司同时拥有多年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可以为您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各类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一、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
1.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通常所说的专利“三性”要件。这是各国专利法普遍采用的准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确认的准则。
二、外观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1. 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
2. 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
3.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发明专利的授予条件
㈠、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如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便失去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权,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但这一基本原则并非绝对,也有例外。许多国家专利法都规定,在申请日前的一定期限内,发明创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公开,可以不丧失新颖性,即所谓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本条即是我国专利法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规定。㈡、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时间界限,本条规定为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这一期限又被称作宽限期,即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本法规定的情形,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再提出专利申请,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其专利权。
㈢、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本条规定为三种: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二是必须是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不丧失新颖性。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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