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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10/19/2010
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与原《办法》相比,《办法》修订版新增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设定了低量申报和科学研究备案申报类型;二、评估后划分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三、对不同管理类别的新化学物质实施分类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同时《办法》修订版对申报代理机构资格做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代理机构需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工商注册的法人机构,并如期通过工商年检;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
(4)有熟悉新化学物质申报的工作人员;
(5)有能力履行《办法》规定的登记证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
(6)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监督检查;
(7)三年内无违反《办法》受到处罚的记录;
(8)员工不能有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等相关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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