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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增39个 4/9/2008 | |
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商品出口,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4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22号公告,公布了2008年版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有1816个海关编码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该目录主要根据2008年国家进出口税则,对此前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品编码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同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议,增列了39个编码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商品。根据公告,新增禁止类目录的商品在2008年5月5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9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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