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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排放标准实施 3/20/2004
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进行定型的摩托车与农用运输车必须符合新的排放限值要求,生产、进口或销售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的企业应按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
记者从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简称《公告》)中获悉,今年1月1日起,国家环保总局开始实施《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与《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2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标准。
停止对达到GB14622、GB18322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车型的型式核准申报。已通过核准定型达到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可分别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至2004年12月31日、2004年6月31日。
从2005年1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进口的摩托车必须符合GB14622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农用运输车必须符合GB18322第二阶段生长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并应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申报。
《公告》强调,拟定型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的型式核准试验和已定型车型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应由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排放检测单位进行其污染物排放检测。各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的检验报告。
国家环保总局将对制造、进口、销售的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进行排放一致性抽查,不符合规定的由生产厂负责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取消该车型的达标车型核准并予以公布。对制造、进口、销售超标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的,国家环保总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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