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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技术高速发展 相关法律问题引学者关注 10/10/2014
3D打印其实已经不算一个新事物,其概念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甚至比互联网还早。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推动,使得3D打印的“软件核心”——“数字模型”得以高速发展。再加上劳动生产力进步和技术的革新,使得3D打印机的成本不断下降,3D打印的“硬件基础”也业已成型,3D打印的黄金时代正式到来。
随着3D打印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它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引起学界的关注。9月27日,3D打印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论坛在华中科技大学举行,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政法大学、上海大学等相关学者与会,围绕3D打印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3D打印为产品制造流通提供极大便利
3D打印技术,又称积层制造技术,是一种以CAD文件为基础,运用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可粘合材料,通过逐层堆叠累积的方式来“打印”三维物体,其运用了增材工艺“层造形法”,它几乎可以直接制造任意形状三维实物。
随着3D新技术的广泛应用,3D打印的成本和时间都在降低,效率成倍地提高。据报道,由大连理工大学与大连优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研发的最大加工尺寸达1.8米的激光 3D打印机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激光 3D打印机,打印速度可达到一般 3D打印机的5-15倍。国产3D打印机价位最低仅3000元,成品材料成本每个不到5元,打印一个有形实物如同在纸上打印一份文件一样容易。
学者介绍,3D打印对产品的制造、流通带来了极大的简便。其中,产品制造方面,其一,可以节约开模成本。由于3D打印机可以不必开模就直接打印出产品,因此可以节约制造模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随着3D打印在采用的材料和打印的精度不断拓展和提高,能够适用的产品范围也将不断的延伸。对于产品设计者来说能够比较方便的用3D打印来测试产品性能。其二,个人将有能力制造更为专业化的产品并加以消费。由于3D打印使得产品制造的技术和经济门槛大为降低,消费者将有能力参与到本属于专业经营者从事的产品生产环节中去。因此消费者将不必从经营者,特别是开发新产品的经营者那里购买产品,转而可以在互联网上获得产品设计文档并直接通过3D打印进行产品的制造。
在产品流通方面,它一方面可以减少了流通环节。3D打印可以节约产品生产制造和销售运输的时间和费用。消费者要获得产品,无需经过产品制造及销售、运输等诸多环节,在自己家里就可以打印并获得该产品。另一方面,简化了流通方式。由于产品设计文件可以通过电子文件形式在互联网传播,因此新产品的传播可能就像文学艺术作品通过电子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那样便捷。
3D打印相关法律问题引学者思考
3D打印之所以引起法律界学者的讨论,缘起于这样一个问题:任何人只要按一下键盘或鼠标就能随意打印想要的东西,这可能发生法律风险。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表示,具体到3D打印,未经许可地“打印”该专利产品,也就是制造了该产品,属于直接侵权;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诱导他人侵犯专利权也应承担诱导侵权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用户进行了侵犯专利的行为,则应承担参与侵权责任。
随着3D打印的普及,个人拥有一台3D打印机并能应用原本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是设计方案能制造产品,这在之前的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下和技术状态之下是不可想象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韩秀成认为,这种人人都可以制造的新商业模式,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新的挑战。他说,目前3D打印的共性技术中产业链前端数字化软件和设计主要是通过版权来保护的,产业链中中间环节的精密设备制造、材料技术主要是通过专利来保护的,但产业链末端制造出来的产品知识产权界定还不是很清晰,这是今后我们一个时期重点研究和关注的新课题。
3D设计的开放化、数字制造的社会化、3D打印机的商用化是人类跨越从“虚拟到现实”、从“创意到产品”的鸿沟,华中科技大学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副主任郑友德表示,作为一种新兴的复制手段,3D打印技术将对著作权法产生何种影响?专利法如何回应社会制造对专利产品修理再造规则的挑战?怎样完善3D打印专利间接侵权在客观行为、主观意图和行为后果等方面的认定标砖?商标法岂能防治3D打印导致的商标功能淡化疑惑贬损?等等问题亟待学者的深入研究。
此外,冯晓青认为,还有诸如3D打印与反向工程、3D打印知识产权犯罪、3D打印与不正当竞争等等问题值得关注。他表示,面对3D打印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们应当以当前法律为基础,或进行扩大解释,或进行相关法律修改,或在司法实践中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并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来综合解决。
3D打印与商标侵权问题
仅从3D打印和商标来看,3D打印技术能够为商标标识的推广提供新的契机,但同时也为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撑,这类似于互联网对于作品传播和权利保护的影响。
3D打印可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冯晓青介绍说,这体现在:其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利用3D打印在打印出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将该商标附于打印物一体地打印出来;其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利用3D打印在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果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也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三,销售经3D打印出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四,利用3D打印伪造、擅自制造(即打印)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即打印)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其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3D打印出的商品贴上其注册商标并将该商品又投入市场;其六,利用3D打印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等。特别是在3D打印时代,利用3D打印侵犯有三维标志的立体商标将是一件更容易的事。
由于构建于3D打印时代以前的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已经难以有效进行规制,相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已经被打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刘强表示,需要以新的技术发展为背景对于商标使用保护制度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同时,要考虑到网络使用者获取、使用产品设计图的权利,及其带来的产品推广效益,从而发挥3D打印对于权利人市场利益拓展所带来的收益,实现新的制度框架下的利益分配与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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