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技术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是指一国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理由,而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这些措施成为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的障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已将贸易技术壁垒作为十分重要的非关税措施,采取制定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提出包装和标签要求等措施,来限制进口,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保护本国企业利益。因此,我们要研究世贸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研究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所实施的技术壁垒状况,并结合我国实际,研究我国政府和机械企业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1《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的主要内容
世贸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对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和执行作了规定,在其它协议中(如《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等),还对产品检疫、检验、包装和标签要求,以及信息技术和绿色技术壁垒作了规定。
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指必须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的加工工艺和生产方法的文件,包括: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规定、条例、技术规范、指南、准则、包装、标志和标签要求等。涉及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健康、交通规则、无线电干扰、节约能源与材料。
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和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加工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包括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和标签要求等。
技术法规一经颁布,就必须执行,进口产品如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则不能进入;技术标准是非强制性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进口产品,可以在市场销售,但消费者如果更喜欢符合当地标准的产品,则这类产品销售份额就可能受到影响。
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技术程序,如需要通过试验、认可、检查和认证等。有关费用一般由出口商负责。不透明和不公正的合格评定程序,会对国际贸易形成障碍。
2 我国履行和运用世贸组织TBT协议情况
按照我国《标准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与世贸组织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基本一致,并已得到世贸组织TBT协议委员会认可。
到2001年底统计,我国已经批准的190744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有8621项,采标率为43.7%。其中船舶行业、纺织行业采标率达到85%,化工行业为82%,冶金行业为67%, 电子行业为56.4%, 石油行业为50.6%,出版印刷行业已全部采用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现有标准16745项,已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的有6300项,转化率为38%,其中煤炭行业对应ISO国际标准的有66项,转化率为97%;电力行业对应IEC国际标准的有181项,转化率为81%;机械行业对应ISO和IEC国际标准的有4417项,转化率为52%;电工行业对应IEC国际标准的有1372项,转化率为64%,其中汽轮机、低压电器、电气传动的标准转化率已达100%。
从2001年1月1日起,出于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原因,我国政府采取行政法规措施,禁止了一批旧机电产品进口,共有8位数税则号175个税目,主要有旧的压力容器、锅炉、气体燃烧器具、工业用炉、医疗仪器及器械、游戏机、全部旧发动机和各种旧汽车、旧专用车、旧摩托车以及这些车的零部件。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从2002年7月1日起,对一批机械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包括汽车和摩托车发动机、交流和直流电动机、手提式电动工具、各种汽车、复印机、电度表等。同时在全国指定’ 家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即CCC认证),其中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是唯一综合性的认证机构,该中心已在武汉、上海、南京、杭州、福州、青岛、广州、深圳、成都、西安、沈阳设立分中心,承担CCC认证的工厂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从2003年5月1日起,上述机械产品必项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贴有CCC标志后,方可出厂并销售。这是我国规范市场秩序,适应国际贸易新形势的重要举措。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发出25号公告,从2002年7月3日起,禁止一批废机电产品进口,主要有空调器、计算机及其各种部件、微波炉、移动通讯设备、录放像机、数码相机、电视机、复印机、医疗器械等。
3 建议我国政府采取的措施
我国入世后,随着关税下降、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取消,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显得格外重要。同时,发达国家对我国逐步开放市场后,也将强化对我国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因此,我国政府和企业都要十分重视研究应对措施。建议我国政府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采标率,大力宣传我国《标准法》,结合世贸组织TBT协议,进一步组织实施。
建立和加强专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咨询和研究机构,及时汇总、整理、跟踪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情况,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加强对发达国家和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技术标准政策、有关法规、标准结构和内容的研究。
充分利用《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有关条款,特别是其中的“例外条款”,坚持非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防止发达国家在产品的法规、标准、认证和检疫制度方面实行双重标准。
加快对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的专门人才培养,特别是熟悉技术性贸易壁垒专门人才的培养。
4 机械企业如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要高度重视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标准,使本企业产品技术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水平接轨。标准水平的高低,是企业产品质量的基础,没有高水平的标准,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产品。2002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等7部委发出《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制定行业和地方发展规划、确定重大技术和设备引进、技术改造、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定名牌产品以及审定免检、免验产品时,实行采标产品优先。
熟悉、掌握和运用《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游戏规则,适度保护国内竞争力较弱的机械产品。要遵守规则,应用规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贸易中技术壁垒所形成的障碍。要研究如何用《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对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保护国内产品。从机械工业来说,要着重于从安全、环境保护要求出发(质量标准难度较大),对某些产品实施生产许可、产品包装、使用说明和原产地证明等措施,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抑制国外某些商品过量进口的冲击,促进国内相关产品的发展。与此同时,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开展国际质量管理认证(ISO9000)、国际环境管理认证(ISO14000)和产品认证工作,以提高竞争力。
通过与外商尤其是跨国公司合作、合资或收购、兼并、投资等方式,绕开技术壁垒。这样可以采用先进的技术标准,利用其营销渠道,跨越技术壁垒。
研究贸易伙伴的贸易技术壁垒措施情况,及时掌握信息,采取相应对策。如我国温州出口的儿童玩具打火机,每只价格不超过2美元,销路很好。欧盟为了保护其相关企业利益,制订了新标准,规定价格在2美元以内的儿童玩具打火机,必须有自锁装置,理由是为了安全,以限制进口。这个标准一出台,许多企业的产品将不能出口到欧盟。但是也有的企业得知这一信息后,立即组织力量,研制开发有自锁装置的产品,照样出口,冲破了欧盟的技术壁垒。
附参考资料:美国、欧盟、日本技术壁垒情况简介
美国:标准数量繁杂,要求苛刻
美国是一个标准大国,它制定的包括技术法规和政府采购细则等在内的标准有5万多个,私营标准机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制定的标准也在’万个以上,其中不包括一些约定俗成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
美国标准体制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其结构的分散化。联邦政府负责制定一些强制性的标准,主要涉及到制造业、交通、环保、食品和药品等。此外,相当多的标准,特别是行业标准,是由工业界等自愿参加编写和采用,美国私营标准机构就有400多个。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是所谓“自愿标准体制”的协调者,但协会本身并不制定标准。也就是说,实际上美国并没有一个公共或私营机构主导标准的制定和推广。
这一体制造成的结果是技术标准数量繁杂,要求比较苛刻,如果用来作为国际贸易的标准,经常会让人防不胜防。
美国技术标准的分散化还为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多样化渠道,使制定者能根据一些特殊要求做出灵活反应,及时从标准角度出台限制性措施。
另外,美国的技术评定系统既分散又复杂。美国普遍采用所谓“第三方评定”,如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公司的安全评定体系,美国一些大连锁店基本上不销售未取得UL安全认证的电器。
美国合格评定系统结构分散,其主体是专门从事测试认证的独立实验室。
“美国独立实验委员会”有400多个会员,测试认证在美国已形成一个很大的产业,每年营业额在100亿美元以上。在这个分散的结构中,美国政府部门的作用是认定和核准各独立实验室的资格,或指定某些实验室作为本行业合格评定的特许实验室,使得这些实验室颁发的证书具有行业认证效力。
在合格评定领域,美国近年来对安全、健康和环保方面越来越重视。
2000年下半年,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等出台了《国家标准战略》,明确提出要利用美国标准体系的优势,整合各方面资源,大力推进美国标准的国际化,使美国标准更容易被国际市场接受。
欧盟:标准统一制定,认定由各成员国实行
欧盟颁布了不少有关产品安全、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指令性法规,构成了一套技术标准体系。这套技术标准提出的初衷,是为了统一各成员国的立法规定,消除欧盟内部市场中技术标准混乱造成的贸易障碍。截至目前,欧盟已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涉及到压力容器、玩具、建筑材料、煤气炉、电磁干扰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机械、电子医疗设备、通信设备等,应有尽有。这套标准体系,统称为“CE”标准,对产品的技术细节、安全性、卫生和环保等方面作出了要求。欧盟规定,凡符合欧洲标准的产品,应贴有“CE”标志,表示该产品符合欧盟有关产品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欧盟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信标准化研究所3个管理机构及其下设的众多的技术委员会设计了上述标准体系。仅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就有300多家技术委员会,专门负责欧洲标准的制定工作。
合格认定是技术标准实施中最关键一环。欧盟制定了较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但认定还需要各成员国实行。对此,法国则有自己的一套特殊要求。如进口法国的家用电器的技术合格认定,就必须在该国指定的试验中心进行,合格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法国还要求有关企业保存好办理“CE”标准的资料至少10年,以备检查。如发现产品上没有“CE”标签或资料缺损不全等,有关企业应负法律责任,如果是进口产品,当生产企业或由其指定的代理不在时,进口商将承担责任。
法国:两套标准,双重保护
法国作为欧盟成员,执行的是欧盟的对外贸易法规和管理制度,但涉及到进口商品的技术和安全标准,则是先将欧盟有关指导性规定转换成本国法规后再执行。因此,非欧盟国家的商品要进入法国,会面临两套技术标准,这对法国国内生产商起到了双重保护作用。
法国对不同产品的进口有不同标准和要求。如对家用化工产品,要求产品名称要醒目,标签应说明产品的用途、剂量、方法、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等,有的还要说明包装容器的后处理方法。对电动工具要求经过法国指定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才能进入法国市场销售,并需附有产品说明书。对进口家电的要求则是,其设计、生产必须标准化,所用材料必须符合法国规定的卫生标准。此外,对进口玩具的要求更为苛刻,玩具材料必须不易燃烧、无毒、无害,对皮肤、粘膜、眼睛无化学刺激,电动玩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4伏,绝缘性要好,电动玩具的设计、制作必须符合标准,散热温度不得伤害皮肤,玩具不得含有放射性元素,机械固定要好,棱角必须圆滑,防止刺伤儿童皮肤,同时玩具应注明适用年龄,有些则需说明只能在成人监督下使用等等。
日本:设防无数,限制严格
日本的技术壁垒主要体现在技术标准与法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与合格评定程序以及绿色技术壁垒三个方面。
日本的技术标准与法规名目繁多,然而尽管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但仍有不少技术标准和法规与国际通行标准不一致。如日本要求进口化妆品与之指定的化妆品成分标准(JSCL)、添加剂标准(JSFA)和药理标准(JP)一致,只要其中一项不合要求,产品就将被拒之门外。
日本对很多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是强制性的,进口货物入境时须经日本官员检验和判定。另外,日本对商品规格要求很严,如果产品不满足相关规格标准,也不可能进入日本市场。日本把商品规格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强制型规格,主要是指商品在品质、形状、尺寸和检验方法上都符合特定标准;另一种则是任意型规格,主要是在日本消费者心目中,自然形成的产品成分、规格和形状等。
日本对进口农产品、畜产品以及食品类的检疫防疫制度非常严格,对于入境农产品,首先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防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同时,由于农产品中很大部分用作食品,在接受动植物检疫之后,还要由日本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从食品角度进行卫生防疫检查等。
在产品质量认证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凡进入日本市场的各国商品,日本的进口部门均对其国内的生产、消费、需求领域作动向调查,并由商品流通业界做定性分析。只有对比性、代表性、适用性、流通性,且多样化、个性化、感性化和市场畅销率高的商品才能获准进入日本市场。
日本目前有25项认证制度。对某些产品,日本进口商在进口前不仅对它的国内市场进行动态调查,做出定性定量分析,还要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或对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进行合格评定。
日本的认证制度与合格评定程序分强制型和自愿型两类。强制型认证与合格评定以法律形式颁布执行,其认证和评定的对象主要是消费品、电器产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气用具等。自愿型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适用于强制型以外的产品,采用“JIS”认证标志。在日本,最大的质量认证部门是经济产业省,它所管理认证的产品占全国认证产品总数的90%左右。
日本的绿色技术壁垒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日本科技水平较高,在环保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绿色技术标准,对国外产品的进入限制性很强。其次,利用环境标志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限制。环保标志不仅要求产品质量达标,且产品生产、销售、运输、消费的全过程都要有利于环境,对人体健康无害。在包装制度方面,要求产品包装必须利于回收处理且不能对环境产生污染。此外,在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方面,日本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要求日趋严格、如日本对进口中国大米的农药残留检测已增至123项。
6/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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