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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的"问"与"答"
1、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通告的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有五个方面:
(1)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2)苏经贸轻[2000]787号文《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
(3)国标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及其相关标准;
(4)废旧蓄电池回收管理,依据《环保法》及有关配套法律法规;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对电动自行车为什么实行上牌管理?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管理范畴。为规范电动车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市区(含锡山区、惠山区)范围内的电动车实行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管理。
3、究竟哪一类产品属于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这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它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4、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性能和参数有哪些?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具有脚踏行驶能力,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时以15-18km/h速度行驶)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A);电动骑行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以20km/h的车速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
5、电动自行车为什么要实行目录公告制?
江苏省经贸委、省公安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法规,制订出台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苏经贸轻工[2000]787号文),对"省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进入江苏省销售的省外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和产品目录公告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企业的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生产设备、经营规模、技术基础、质保体系、售后服务等方面能满足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与销售要求,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并明确规定列入《目录》的企业和产品,方可核发牌、证。
6、《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适用哪些范围?
凡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及从事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必须遵守通告的有关规定。
7、政府各部门如何规范管理该行业?
经贸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规范指导,引导企业贯彻有关标准,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经营活动的管理与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置的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质量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上牌、道路行驶的管理和监督。
8、何时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交通管理?
自2004年6月15日起,凡未领取本市市区牌、证或者持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市交通发展状况,经有权部门批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部分路段的限制通行措施。
9、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上市销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经营范围和商标、品牌;产品通过检测与鉴定,并根据《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和产品已列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整车性能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了电动自行车售后服务制度以及所配用蓄电池的相关管理制度,方可正式投产生产上市。
10、擅自改装、拼装、组装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置?
凡拼装、改装、自行组装电动自行车或者生产无人力脚踏驱动装置,以及最高时速、整车重量、外型尺寸、电动机功率超过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对擅自拼装、改装、组装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1、经济联合体的下属企业如何取得生产许可证?
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并以经济联合体的厂名出厂,任何单位不得借用、挪用、转让生产许可证。
12、电动自行车上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凡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必须已列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居民,自2004年3月15日起,可凭本人身份证明(非本市居民凭暂住证明)、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及所购车辆,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本市市区牌、证(号牌应当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
13、购买电动自行车后,应当注意什么事项?
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并办理有关上牌手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挪用、转借、冒领或伪造车牌、车证;电动自行车的入户、异动、行驶、停放等,必须遵守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4、如何识别电动自行车的分类及其型号?
电动自行车的型号编制,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如TDL15Z型电动自行车,其中:"TD"是电动自行车的汉语拼音缩写,"L"意指女式车架、车轮直径560mm,"15"是工厂设计顺序号,"Z"是指轴传动方式。其它有关代号说明详见标准规定。
15、电动自行车通行有哪些基本规定?
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h,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16、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严禁驾驶员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仅供单人骑乘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行驶(可载一名儿童谨慎通行);其载物重量最高30千克,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0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17、销售商应获取生产企业哪些相关资料?
电动自行车经销单位必须获取所经销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产品检测报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废旧蓄电池回收协议、售后服务措施。
18、经销商应具备何种资质?
经销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确保所经销的产品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规定要求,具备售后服务能力或措施,与生产企业或专业废旧蓄电池回收单位签订了废旧蓄电池回收协议和处置方案,并认真履约。
19、从事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本市市区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企业以及从事废旧蓄电池回收的专业单位,应有具体的废旧蓄电池回收措施和处置方案,对废旧蓄电池进行定点存放、专人管理。其方案须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按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处置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从事废旧蓄电池回收的专业单位还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如何处理?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根据所购电动自行车经销单位或生产厂家,主动做好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保养和存放工作,一旦蓄电池损坏,应到相应生产企业、经销单位或专业维修服务点进行维修、更换或处置,不得自行处置或乱扔乱放。
21、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如何处理?
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经销、维修和服务活动,如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包括责令整改、停止上牌、取消目录、吊销执照等。 4/1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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