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第7项检验规则中规定检验可分为出厂检验和形式检验,出厂检验以批量为单位,检验项目除型材外观项目外,有加热後尺寸变化率,主型材的落锤冲击、150℃加热後状态,主型材的可焊性与维卡温度等。形式检验为要求的全部内容,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检验(老化性能除外,每三年进行一次老化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形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後,如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後,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检验要求时。
实际上作为型材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配方、工艺、模具经常处於变动之中,行业内中小型材生产企业这种情况更为突出。因此除以上要求外,除开机、调试配方、挤出机、模具等需要坚持常规检验外,日常生产中除外观质量需要坚持跟班检验外,还应依据型材生产过程和检验中发生的一些不规范操作行为或问题,采取对应检测,以便随机发现问题所在,制定对应处理对策。
(1)若树脂、稳定剂等原材料更换厂家或批次,进厂後应进行稳定性试验,以便确定是否调整配方;
(2)若混料采取“一锅烩”,应检验加热後状态、加热後尺寸变化率、低温冲击、焊接等指标,以便验证型材生产物料组分分散是否良好,质量性能是否稳定;
(3)若混料机工作时间过长,应检验型材稳定性指标,以便确诊稳定性是否适应混料机工作时间的变化,及时更换混料机叶片;
(4)若从排气孔观察,物料欠塑化或过塑化,应试验加热後状态指标,以便验证物料初期塑化程度对型材整个塑化情况的影响;
(5)若采用高温或低温工艺,应试验稳定性和加热後状态指标,以便验证非正常温度操作对型材稳定性和塑化情况的影响;
(6)若口模设定温差过大,应试验尺寸变化率差值指标,以便验证口模设定温差对型材内应力和型材弯曲的影响程度。
(7)若型材壁厚发生变化,应检验加热後尺寸变化率指标,如加热後尺寸变化率超标,还应检验冲击性能和焊接性能,以便确诊内应力对两者的影响程度;
(8)若挤出机长期工作,磨损严重,挤出机呈现各个显示温度不受设定温度控制现象,过高或过低时,应检验型材稳定性、冲击或焊接性能等指标,以便验证挤出机故障状态对型材内在性能的影响;
(9)若型材焊接试验,焊缝呈脆性开裂,还应检验型材冲击性能和尺寸变化率指标,以便确诊是配方、挤出工艺因素还是焊接因素所致;
(10)若型材出现黄黑线,应检验型材稳定性指标,以便确诊型材稳定性能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11)若检验型材低温冲击和焊接都不合格,还应检验加热後尺寸变化率指标,以便确诊是配方组分不合理,还是型材内应力过大所致;
(12)若采用磨粉料挤出生产,提高物料流动性时,应检验添加磨粉料後的混合料热稳定性指标,以便验证添加磨粉料後的混合料是否满足稳定性要求;
(13)若更新挤出机螺筒与螺杆,按正常工艺参数操作,物料发生欠塑化或过塑化时,应随机检验螺杆各段轴向间隙与径向间隙,重新确定工艺参数或将挤出机螺筒与螺杆作退货处理;
(14)若调整配方,采用多加碳酸钙,来降低生产成本或处理型材尺寸变化率超标问题,应检验低温冲击指标,以便验证多加碳酸钙对型材韧性的影响程度。
8/2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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