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准则,我国已建立了质量认证、认可制度。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负责对包括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审核员注册、实验室认可等在内的质量认证,实行统一管理,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以国际指南为基础,同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认证工作起步晚,但起点高,发布的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以ISO和IEC联合发布的有关部门国际指南为基础制订的,符合《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规定。并于1998年签署了国际互认协议。我国质量体系认证已达到国际水平,取得国际承认。
2.坚持公正性。
有关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认证机构的第三方公正地位。申请认证的条件,对任何企业不管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都一样公平。
3.国家对质量认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不实行部门认证和地方认证。
4.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管理相结合。
凡具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可自愿申请认证。但国家法律、法规和联合规章规定“不经认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管理。
1/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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