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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认证机构对获准认证的组织在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换证、质量体系更改报告、监督管理、认证注销、认证撤销、认证有效期满的复评。
一、换证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1) 体系认证标准变更的;
(2) 体系认证范围变更时;
(3) 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的。
二、体系更改报告
获准认证的组织的质量体系需作比较重大的更改时,该组织需将更改计划及时报告认证机构,该认证机构将依据更改引起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新评定。
三、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对于获准认证的组织在其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国外有些机构每年实施两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基本目的是确认获准认证注册的企业的质量体系继续满足规定的要求。
1、认证注销
认证注销是指认证机构在获准认证的组织不违反认证规则的情况下,中止与该组织的认证合同关系的行为。
2、认证暂停
认证暂停是认证机构获准认证的组织发生了违反认证规则的行为采取的一种警告措施,在认证暂停期间,该组织不得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宣传,认证暂停应由认证机构书面通知该组织,并应指明确除认证暂停应达到的条件。
3、认证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体系认证机构应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资格,收回体系认证证书:
(1) 暂停体系认证资格的通知发出后,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的;
(2) 监督检查发现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质量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
(3) 发生体系认证机构与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之间正式协议中特别规定的其他构成撤销体系认证资格的情况。被撤销质量体系认证资格的,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质量体系认证的申请。
4、认证有效期满的复评
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需在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保证认证资格时,应按认证机构的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足够的时间内认证机构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认证机构将按照初次认证的基本程序,对申请方的质量体系实施全面的重新评定,合格者,颁发新的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仍为3年。
5、认证撤销的公布体系认证机构关于注销、暂停、撤销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使用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资格的决定,以及取消暂停的决定,应书面通知体系认证证书持有者,并可予以公布。 1/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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