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方证实其质量体系符合规定的质量体系要求。在合同情况下,供方应向特定的顾客证实其质量体系满足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体系要求。在第三方认证的情况下,供方应向认证机构证实其质量体系满足所申请的质量保证模式的要求。
2.合同情况下作为顾客与供方之间的质量保证协议。合同中顾客对供方的质量体系要求合适时可以直接引用三种模式中适用的一种;需要时,也可在一种模式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剪裁或提出补充要求。合同中引用哪一种模式以及如何剪裁、补充,应由顾客与供方协商,在对双方都有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签订后,被引用的质量保证模式标准以及剪裁、补充的要求,将作为顾客对供方质量体系审核的依据。
3.作为合同前评定供方质量体系的准则(属第二方认定或注册的情况)。合同签订前,顾客往往需要评定供方的质量体系,以确定该供方具有满足其订购产品技术要求的能力。评定前,双方应就使用哪一个质量保证标准以及必要时的补充要求作为评定(或认定)的准则达成一致意见。
4.作为第三方认证的依据。在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时,供方和认证机构应就使用哪一个质量保证标准作为认证的准则达成一致意见。所选择的模式应适合所覆盖的产品技术要求的需要,并且不会误导供方的顾客。例如,一个组织有设计功能,申请体系认证所覆盖的产品是该组织自行设计的,究竟是选择GB1/T19001-ISO9001,还是选择GB1/T19002-ISO9002就特别重要。当设计质量对产品质量的形成特别重要,而且在产品检验和试验时又难以充分验证时,应选择GB1/T19001-ISO9001。一般来说,一个组织自己设计并制造的产品,最好选择第一种模式的质量体系认证。
12/1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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