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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艺术的美学解读
湖南工业大学 赖守亮
摘要:数字艺术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同样契合着美学的观点和理论。古希腊“万物皆数”的理论,美学的形式美要素、规律和结构法则,文化模式与美的关系理论,都可以用来解读数字艺术,同时数字艺术还赋予原型以全新的象征意义。
关键词:数字艺术;美学;形式美;原型; 媒介
引言
数字艺术泛指使用各种数字、信息技术制作、存储、传输与呈现的各种形式的、有独立审美价值的艺术作品,以具有交互性和使用数字与网络媒体为基本特征。数字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包括录像及互动装置、虚拟现实、网络艺术、电子多媒体、电子游戏、电脑动画、卡通动漫、影视广告、网络游戏、数字化设计、数字插画、CG静帧、数字特效、DV、数字摄影以及数字音乐等。
艺术与数字设备、数字技术的结合堪称“美与数字的完美统一”,数字设备和技术具有理性、科学的特性,而艺术则感性、情感浓郁。这两个不搭调的领域在现今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也有了交集。二者的融合,使得数字设备能更好地为艺术服务、为人民大众服务。
一、“万物皆数”与“数的和谐”的观点对“数字艺术”的意义
毕达哥拉斯学派用“数的和谐”来解释宇宙的构成和宇宙的美,他们把数学、音乐和天文学结合起来。“数是宇宙的本原,宇宙内的各个天体处在数的和谐中。”① 宗白华先生在他的著作中也说“宇宙这个名词在希腊就包含着‘和谐、数量和秩序’等意义。毕达哥拉斯以‘数’为宇宙的原理。当他发现音之高度与弦之长度成为整齐的比例时,他将何等地惊奇感动,觉得宇宙的秘密已在面前呈露:一面是‘数’的永久定律,一面即是至美和谐的音乐。弦上的节奏即是那横贯全部宇宙之和谐的象征!美即是数,数即是宇宙的中心结构,艺术家是探乎于宇宙的秘密的!”②
古希腊人在确定黄金分割率时,必然要面对这样的问题:“和谐”和“美感”究竟是什么?它们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1∶1.618具有美感效果?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被毕达哥拉斯高度凝练为一句话,即“人是万物的尺度”。在古希腊人看来,健康的人体是最完美的,其中存在着优美、和谐的比例关系。人体的和谐与宇宙万物的和谐“同声相应”,相似默契。这种相应和默契依据人类自身的特征和规律进行主动感受和寻求才能获得,由此而产生对和谐的美的感受。因此,人体可作为万物的量度。
“数字艺术”的产生基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它依赖于电子计算机技术。而计算机的工作原理是以数字化为特征的,其所代表的数字化过程对艺术设计的巨大影响令人难以估量。计算机的数字化不仅能表现客观事物,而且能表现艺术家、设计师头脑中所创造的主观虚拟“世界”,这一切进一步说明了“万物皆数”这一在古希腊就被提出的自然哲学命题在今天也是很深刻的。一切事物的本性都是以数为范型的,万物之中都存在着某种数量的关系,都可以用数来表达。这是“黄金分割率”与“数字艺术”共同存在的基础。正像前面对两者分别表述的那样“万物旨数”的观点引发了古希腊人对和谐美感比例的探,同样也启动了现代人向数字化迈进的步伐。只不过“黄金分割率”与“数字艺术”所涉及的对数字的研究,一个主要限于美学范畴,另一个主要是科学领域。
二、数字艺术契合美学的形式美要素、规律和结构法则
“绘画的不可侵犯的平面性、画布或纸的不可避免的形状、油画颜料的可触性、水和墨的流动性”③,是这些传统艺术形式的基本特征。这些物质、材料的特性决定着绘画艺术的本质。艺术批评家克莱门特·格林伯格在评价媒介与艺术的关系时明确指出,艺术的本质依赖于它所传达的媒介手段的“客观实在的本质”能力。以往的艺术是由平面媒体形式呈现的,它包括国画、版画、油画、平面设计招贴等等形式。它们是手工形式或者以手工技艺为手段,和大自然比较贴切,或者是和以往的文明形式相匹配的,如农业文明或者工业文明。进入信息化、数字化社会之后,我们耳闻目睹的都和数字化的形式密不可分,而且它们可以统一共享,形成新的交互形式——数字艺术。
“美学意义上的抽象形式,是一切具体形象的基本元素,是一切文化和美的基础。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由面到体,再包括色彩,是审美客体的构件。把这些构件或者按照‘对称与平衡’、‘比例与尺度’,或者按照‘节奏与韵律’、‘主要与从属’的结构法则,组织成完美的整体,这就是完全意义上的美学客体了。”④数字艺术也符合众多艺术定义中的衡量标准,即利用个性化的独特技法,具有审美价值的人类思维活动;一种个人融入文化的表达媒介;以及人类在美学形式上的诸多表达等等。优秀的数字艺术作品中的画面或空间结构诸要素之间以某种特殊方式来组织构建美妙、和谐、均衡的秩序关系,其结构样式应是呈现这样的画面图式:以线条、形状、色彩、空间、明暗为形式元素来表现画面面积或体积的分配,使画面空间结构组织的建构呈现出平整简约、有序规则的平面或立体秩序特征。
造型简约有序的平面化处理,越过了凹凸、空间、透视、明暗等造型因素,加强了物象形体平面与立体的秩序化,画面的物象也因此降低了造型实体感而变得飘逸明晰,画面形式由此而倾向于抒情性和装饰效果,达到了一种主观化的画面平面与立体秩序的审美形态。数字艺术形式的平面与立体秩序,最鲜明、最集中地体现在客观物象形体结构的平面与立体造型关系上,而不再是只注重物象实体感描绘的实际意义。
三、文化模式与美的关系理论对于数字艺术的意义
谈到这个问题就要谈到审美过程中的美的深度。“从理论上说,美的深度,是一个与宇宙本质相关的人的本性问题,即一个以‘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有’的问题。从文化上看,美的深度总是被体现为文化深度,在西方是体验到一个存在于虚空的宇宙,在中国是体验到一个气阴阳五行的宇宙,在印度是体验到一个轮回——化身宇宙,在伊斯兰是体验到一个在有无之中的真主的宇宙。每一个文化人,都会在审美活动中从具体的审美对象层层深入,感受到象外之韵,并把这个象外之韵体验为人性的本质和宇宙的本质……人和宇宙的本质是‘无’,人在审美中达到的对文化的人和宇宙的最高体验,也是一种超越具体形象的难以言说的象外之韵的‘无’。”⑤
在人类文化进程中,图形图像语言的地位和角色不断变化、发展,在信息时代,人们对图形图像的信息含量、艺术含量更加关注,由视觉形象深入到视觉思维的层面。信息技术改变了图形图像的表现方式,从电子到数字化处理,平面到多媒体迅猛发展,成为现代商业与文化信息加工、传播、接受的综合行为。所谓图形图像语言,是指按视觉规律创作的、指向于形态知觉心理的概念图形、图像,是理性与感性、具像与抽象的高度融合。体现着一定文化内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更高层次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在数字艺术普及的今天,图形图像高度密集与泛化,使得单个形象的意义及视觉影响力锐减,人们渴望具有一定创造性的视觉形象,一种更深层次的文化沟通。于是,具有集成性特征的数字艺术便应运而生。
人类视觉语言形式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西方现代画派对视觉语言的纯粹性、敏锐性、多元多样性的探索,开拓了人类新的视觉空间与审美领域。特别是立体主义与表现主义,分别从塞尚、梵高、高更的艺术里找到了源头,形成西方现代艺术由再现走向表现。现代艺术苦苦追求形式上的高能效应,不再信服讲话凝固一成不变的意义,根源是人类知觉样式的丰富性、情感的多样性。重视以设计师特有的感觉,去表现有意义、有意味的刺激感官的视觉样式。在全球化背景下,图形图像语言的表现形式越来越趋向简练单纯、自然巧妙、达情尽意的意味形式。图形图像是最容易被记忆和识别的信息载体,而且能跨越国度、民族之间的语言障碍进行有效的信息传播。图形图像创意的最终面貌是一种有意思的视觉形象,不论是打破之后的残象同构,还是重组之后的异质同构。表现手法可以使绘画的、摄影的、拼贴的、剪纸的、蒙太奇的、反射的、重叠的、虚化的,也可以是几种的综合;形式可以是幽默的、拟人的、荒诞的、热闹的、优雅的、工整的、涂鸦的等等。但图形图像呈现出来的视觉面貌始终会是一种“趣味性”状态。更何况数字艺术往往综合了多元文化下的音乐、动画、舞蹈、影视等诸多单一艺术形式的特性,因此,其传递有效性不言而喻。
四、数字艺术寄予原型以全新的象征意义
形式美的要素和结构只是在形式本身呈现着各文化审美和艺术形象的统一,但是一切具体的时空形象都可以归结为这些基本因素和基本结构方式,那么数字艺术对这些因素和方式本身又是如何以一种统一的方式让审美者去理解呢?那就是寄予原型以全新的象征含义。艺术形式中原型与象征之间的关系跟其媒介的关系重大。
媒介对艺术方式的决定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绘画媒介的直观把握方式决定绘画是直接面对的视觉观照。“看”是绘画艺术的根本性所在;影视不仅是视觉的,而且是听觉的。影视利用视听综合感觉。对影视的解读,也就是在时间的流逝中感觉我们所能感觉到的。影视舍弃了绘画观看的纯粹性,而走向了感觉的综合,即通过感觉对感觉进行重构。数字艺术的媒介则通过全部的感觉,也即行动进行思维。在人与计算机或与数字的任何方式的对话中,视觉、听觉、触觉以及意识都可以根据操纵者的行为进行改变。看到什么和怎么看并不是首要的,数字艺术是在行为活动中的艺术,这是其生命存在的本质。
媒介的特性揭示艺术方式的秘密,有什么样的材料和呈现形式就有什么样的艺术。数字艺术的本质与其媒介有着必然的联系。我们既不能将数字艺术仅仅理解为视觉的、听觉的或是触觉的,因为这是由数字媒介的特性决定的。与绘画视觉材料媒介不同,以计算机为主的数字媒介是一个综合的数字系统,它将数字信号和数字逻辑运算以及电磁存储密切联系起来。它的本质是人工环境,人与这个人工环境进行交互,并综合各种感觉将人的本质展开。在计算机等数字媒介出现之前,没有任何媒介能够将人的各种感觉和精神综合起来,并让人沉浸在其中,实现交互与适时更新,从而满足人的需求,最终实现人的本质。
结语
数字艺术的诞生和发展不仅契合着美学的基本原则和形式美规律与结构法则,也丰富和发展着美学与艺术学的内涵,尤其是其综合的艺术媒介、丰富而自由的表达形式、趣味性与交互性结合的全新体验,以及它赋予原型以全新的象征意义,使得数字艺术对艺术与文化既有正面的丰富作用,更多的则是对它们的挑战——对传统与道德的挑战、对艺术与文化规则的挑战、对精神与伦理的挑战等等。
基于此,我们不仅迫切需要建立起数字艺术的评判标准和批评原则,更要从法律的层面建立起保护、监管和约束机制,从而让数字艺术在美学、伦理学、文化学和法律的准则下健康蓬勃发展。
注释:
①凌继尧.《美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3页。
②宗白华.《宗白华全集》第二卷,安徽教育出版社,合肥,1994,第54页。
③王宏建、袁宝林.《美术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1995,第8页。
④赖守亮.“论包裹艺术与大地艺术的美学精神内涵”,《艺术百家》,2005.4,第165页。
⑤张法.《美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第166页。
On the Aesthetic of Digital Art
[Abstract] Digital art is one of art form, and also corresponds to the viewpoints and theories of aesthetic. The theory of ancient Greece, everything is number, and the key elements, disciplines, contracture theorems of aesthetic formal, and the relations theories of culture mode and aesthetic, all should be used to resolve the digital art, and the digital art also endue the archetype with the new symbolism.
[Keywords]Digital Art; Aesthetic; Aesthetic formal; Archetype; Intermediary
[作者简介] 赖守亮(1976—),男,湖北广水人,湖南工业大学包装设计艺术学院动画系讲师,设计艺术学硕士,主要从事数字艺术的创作与理论研究。 5/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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