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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认定驰名商标看法
北京法合
关于中国驰名商标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认定?这个问题我最近总结了三点以供大家探讨,第一,法律没有规定仲裁委员会不能审理商标侵权及网络域名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第二,法律也没有规定禁止仲裁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第三,法律没有规定认定驰名商标“这一法律事实”需要特别的授权。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事必然要查清案件的事实,而驰名商标就是一种客观事实,往往直接决定裁决结论,如果仲裁庭不能对案件的事实予以认定,也就谈不上对案件做出裁决。
所以既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仲裁委就是可以做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的,并且随着中国加入(1994年1月1日签定)"TRIPS"协议,商标权的终局决定权由行政机关垄断的时代被彻底打破。因此对驰名商标认定,除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外,作为仲裁机关也应对此有所作为,也应更具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结合案情和性质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做出对驰名商标与否的认定。
"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的简称。这个文件将会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共有以下八个方面: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既然中国加入了"TRIPS"协议,既然这个协议打破了行政机关对商标权属的垄断管辖,既然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认定,并且在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仲裁委也应担负这个义务,更好的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审理的过程中,应有权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并给予商标权人更全面的保护,这是仲裁委认定驰名商标的根本所在,也是仲裁委的职责所在。 3/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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