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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的欧洲专利局(EPO)和欧洲专利制度
2007年,欧洲专利局(EPO)创纪录地受理了近22万件专利申请,其中超过一半的申请来自欧洲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按申请来源国划分,美国(35,950件)和日本(22,890件)高居前两位,其申请量之和约占EPO受理总量的41%。未来几年,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量极有可能显著攀升。以2006年为例,其申请量达到1,145件,同比增加59%。
就欧洲内部而言,德国的领先优势非常明显,其申请量占EPO受理总量的17.9%;法国(5.9%)、荷兰(5.0%)、瑞士(4.2%)、英国(3.5%)和意大利(3.1%)依次位居其后。按具体领域划分,医学(12%)、电子通信(10.2%)和计算机行业(6.4%)所占份额最大。同比增幅最大的是工程领域(7.9%),位居其后的依次是电子通信(6.7%)、医学(6.3%)和有机化学(6.2%)。
质量为先
事实证明,EPO是一个深受各国申请人青睐的专利审批机构,其授权的专利可以在人口总数超过5亿的欧洲大陆受到充分保护。因此,任何一个创新型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都要将专利和EPO考虑进去。
上个世纪70年代,EPO依照《欧洲专利公约》(EPC)正式组建,并于1980年授权首件专利。成立伊始,EPO每年的专利申请受理量仅为1万件左右,远远无法和当前相比。时至今日,EPO已经同USPTO和JPO并驾齐驱,成为世界三大专利审批机构之一。美日欧三局每年受理的专利申请已占到全球申请总量的80%以上。
EPO之所以受世人瞩目,是因为其授权的专利可以在EPC的所有缔约国受到法律保护。2007年12月,EPC2000正式生效,新公约对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进行了简化。2008年初,随着克罗地亚和挪威的正式加入,EPC缔约国数量增加到34个。申请人只需通过一次审查程序,就可以选择在哪些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
EPO授权的专利素以质量高而享誉世界。该机构拥有一支庞大的审查队伍,其专业知识所涵盖的技术领域非常广泛。通常情况下,每位审查员都掌握几门语言,从而为审查工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EPO的专利文献数据库存储量高达6,000余万件,其图书馆内藏有5,000余万件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副本。因此,所有申请人和利益相关方都深知,每一件向EPO提交的专利申请都将接受极为严格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出现问题或纠纷,可以通过EPO的异议程序和上诉程序加以解决,无须直接向EPC缔约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面临严峻挑战
尽管成绩斐然,但EPO面临的挑战依然严峻。依照其最新发布的《2007年度报告》,EPO的平均授权周期为43.7个月,超过了三年;专利申请待审积压量达到31.8万件,同比增加4.5%。
尽管待审积压量居高不下是世界各局面临的一个普遍难题,但EPO必须想方设法缩短其审查周期,因为根据预测,EPO在2009年的申请受理量将超过25万件。为解决工作量日益猛增的问题,欧洲专利组织行政管理委员于2007年底推出5项战略:
——充分利用其他各局、申请人和第三方的工作成果;
——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如只对创造性突出的新技术授予专利权;
——提高审查流程的效率,即采取新的措施以有效应对工作量问题;
——在欧洲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如在EPO和欧洲各国专利局之间建立欧洲专利网;
——促进欧洲专利组织和EPO顺应未来发展,如提高其应对新挑战的能力,重新考量其管理状况和财政状况。
为确保贯彻实施,每项战略举措又被细分为若干具体措施。此外,EPO的管理层正全面推进一系列项目开发计划,力求改变目前的审查程序和运作方式。
要实现这些目标,全体员工的鼎力支持自然必不可少。新任局长艾莉森·布赖姆洛(Alison Brimelow)自2007年7月上任伊始就反复强调,其任期内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尽一切可能提高全体员工的士气和工作热情。她所面临的另一项挑战是设法削减长期困扰EPO的财政赤字问题。尽管EPO每年可以收取10多亿欧元的审查费和续展费,但新近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得出的清算结果显示,其财务状况远没有想象中的乐观。依照IFRS,包括养老金在内的未来债务要被计入清算范围,但未来收入(例如续展费)却不被计入。这就意味着,倘若有一天EPO关门停业,将无力偿还自己的债务。虽然很多人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个财会游戏,因为EPO根本不会关门,而且还有审查费和续展费作为收入保证,但布雷米洛仍然表示,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必须尽快加以解决,对债务问题也要实施有效控制。
缺乏确定性
EPO授权的专利在欧洲各国获得何种保护,要视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定。申请人在向EPO递交一份专利申请时,须指定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EPC缔约国。如果该申请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EPO将授予申请人各指定缔约国的国家专利权。选择EPO作为专利审批机构,在给申请人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申请也将接受更为严格的审查。另一方面,现行制度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费用和诉讼方面。资料显示,相比于获得一件美国专利或日本专利,获得一件欧洲专利的成本要高出很多,而且在专利权的行使方面也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如德国法院和英国法院经常就同一性质的问题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此外,EPO和某些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法院在软件和生物技术的可专利性问题上也存在意见分歧。尤其是近期,英国法院在考量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时,通常会采取比EPO更加严格的态度。这种做法令EPO非常不满,其上诉委员会的一位官员曾公开表示,英国法院的一些判决与EPC完全背道而驰。
就欧洲层面而言,EPC各缔约国业已达成一种共识,即必须为解决当前问题开辟一条有效途径。根据2000年签署的《里斯本协议》,欧洲将力争在2010年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知识经济体,而强大的专利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石。为此,欧盟领导人一再强调,将大力推行“共同体专利”制度。这是一种单一的法律框架,一经实施,由EPO授权的专利将自动在所有欧盟成员国获得保护。但是从实际情况看,这一制度的真正建立仍有待时日。
构建单一的专利诉讼制度
无论是先前达成的《欧洲专利诉讼协议》(EPLA),还是欧盟委员会近期讨论的几项新议案,都主张在欧盟范围内构建单一的专利诉讼制度,以取代现行的同一欧洲专利案件须分别在不同国家进行诉讼的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在欧盟各成员国建立一审法院,同时在欧盟组建一个中央上诉法院,凡是不服一审法院所作裁决的,可以向中央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也将发挥一定作用,成为终审上诉法院。由这个法院体系作出的裁决,将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生效。该制度的建立,将大幅降低专利诉讼成本,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将给专利权人带来更多的确定性。
2007年下半年,在欧盟轮值主席国葡萄牙的大力倡导下,束之高阁多年的EPLA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之后,新任轮值主席国斯洛文尼亚也为建立单一的专利诉讼制度做了大量工作。外界普遍认为,在2008年下半年法国出任轮值主席国期间,欧盟各成员国有望在相关问题上正式达成一致意见。但是,这并不能保证单一专利诉讼制度的真正建立。即便欧盟各成员国真的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也只是朝着这个方向迈出了第一步。保守一点估计,单一专利诉讼制度的建立至少还要等上几年时间。
《伦敦协议》
2008年5月1日,旨在降低欧洲专利翻译费用的《伦敦协议》正式生效。在此之前,申请人获得一件欧洲专利后,如希望其专利权在EPC各缔约国生效,须将专利文件翻译成这些国家的官方语言,并提交给各缔约国。这给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负担。统计数据显示,此项翻译费约占专利费用总额的40%,平均高达3,800欧元。《伦敦协议》生效后,已加入该协议且其官方语言为EPO三种官方语言(法语、英语和德语)之一的EPC缔约国将不再对欧洲专利文件作翻译要求。如用英文撰写的欧洲专利文件无需被翻译成法文或德文,即可在法国或德国生效。同时,其他EPC缔约国必须选择一种EPO官方语言作为“规定语言”,欧洲专利申请文件被翻译成规定语言后即可在该国生效,但该国有权要求将欧洲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部分翻译成其官方语言。业内人士估计,《伦敦协议》将使翻译费用降低一半左右,为每件欧洲专利申请节省近3,000欧元。截至目前,该协议已在英国、法国、德国、瑞士、瑞典和丹麦等14个EPC缔约国生效。
发挥主导作用
当前是欧洲专利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知识产权已成为各国政要经常讨论的话题。随着公众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所有人也在想方设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软件专利和生物技术专利持反对意见的人士经常借公开讨论之机向现行专利制度发难,从而将专利持有人置于被动之中。但是,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专利权的重要性已超过以往任何一个阶段。知识产权所有人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对于促进欧洲的经济发展和保持长期繁荣来说至关重要。
工作量猛增已成为困扰各国专利局的一个严峻问题。因此,EPO应该在寻找解决方案、开辟解决途径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其领导层已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随着中国企业和印度企业在国外的专利申请数量不断攀升,EPO更应在提高工作效率和确保专利质量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当然,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仅凭某个专利局的一己之力是难以实现的,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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