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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发明的显而易见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3月25日作出的第329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的是专利局于2001年9月28日驳回的、名称为“机动车辆用的交流发电机”的95109582.X号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1995年10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是US4565936(下称对比文件1)和US5097169(下称对比文件2),驳回理由主要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02年1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具体理由是:(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过场铁心上形成有基本上呈梯形截面的夹持部分,以容纳树脂;(2)对比文件2涉及的交流发电机与本发明的无刷交流发电机实质上不同,故本发明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
合议组经书面审理后,于2003年1月15日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与本发明同属于无刷交流发电机,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003年2月28日,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强调,本发明的主旨在于解决有刷交流发电机独有的问题,与对比文件2不属于同一技术问题。同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如下:“1. 一种机动车辆用的交流发电机,包括:一个转轴;场铁心,固定在转轴上,具有环形下凹部分;场线圈,固定在场铁心的环形下凹部分;滑环,用以供电,配置在转轴的场铁心一侧上;引线,从场铁心外的场线圈引出,通过端子连接到滑环上;和风扇,固定在场铁心的一侧;其中,场铁心上形成有夹持部分,其截面基本上呈梯形,供引导引线及容纳树脂,且风扇上开有凹口面对着及对应于夹持部分;其中,所述夹持部分沿着相对于场铁心的径向的倾斜方向延伸。”
经过再次书面审理,合议组作出驳回复审请求,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本案中存在的第一个争点是对比文件1和2是否能够结合起来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第二个争点是如果对比文件1和2能够结合,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和2结合后的技术方案相比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发明涉及一种机动车辆用的交流发电机的转子。其改进在于改变原有场铁心线圈与滑环连接端子之间引线的夹持结构的形状,具体改进为:(1)将原场铁心上容纳引线的沟槽的方形截面改为基本上呈梯形的截面,形成梯形截面的夹持部分,以防止沟槽的棱角损坏引线;(2)在原固定在场铁心各侧的风扇上也设有凹口,面对着夹持部分,并与夹持部分对应,以减小场铁心夹持部分的深度;(3)夹持部分沿着相对于场铁心的径向的倾斜方向延伸,以适应抽拉引线的方向。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旋转电机的转子,尤其是其场铁心各侧的风扇上形成有下凹部分,用于容纳相应引线,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磁场铁心上形成有夹持部分,其截面基本上呈梯形,供引导引线和容纳树脂;夹持部分沿着相对于场铁心的径向的倾斜方向延伸。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的无刷发电机,尤其是其场铁心上设有供引线通过的凹槽,凹槽的截面是圆弧形的,且凹槽的延伸方向与场铁心的径向方向一致。
对于第一个争点,请求人认为本发明的主旨在于解决有刷交流发电机独有的问题,而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一种无刷发电机,因此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是不同的技术问题。请求人认为无法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一是请求人在申请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说明是为了解决有刷发电机独有的问题,说明书描述的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能避免引线破裂的发电机转子;二是对比文件1、2与本发明同属于电机领域,因此,与本发明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和2完全适于评价本发明的创造性;三是本发明中的梯形截面夹持部分起到避免方形沟槽对引线的损伤的作用,对比文件2中的圆弧形凹槽也能起到避免方形沟槽对引线的损伤的作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可以结合来评价本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第二个争点,合议组认为,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2结合得出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差别主要有以下三点:(1)形状不同,前者夹持部分的截面基本上呈梯形,后者的凹槽截面为圆弧形;(2)介质不同,前者的夹持部分容纳树脂,后者的凹槽内没有容纳其他介质;(3)延伸方向不同,前者的夹持部分沿着相对于场铁心的径向的倾斜方向延伸,后者的凹槽沿着相对于场铁心的径向一致的方向延伸。
对于差别(1),梯形截面夹持部分与圆弧形截面凹槽均能起到避免方形沟槽对引线的损伤的作用,因此二者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所述的凹槽的截面由圆弧形改为基本上呈梯形,从而形成截面基本上呈梯形的夹持部分既是容易想到的,也是容易做到的,其仅仅是要素的同等代换。
对于差别(2),在夹持部分中滴入树脂、固定引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差别(3),为适应抽拉引线的方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沟槽延伸的方向由相对于场铁心径向一致改为相对于场铁心径向倾斜,因此这种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的技术方案中已经知悉“凹槽的截面呈圆弧形”以及“沟槽延伸的方向由相对于场铁心径向一致”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并做到权利要求1中的使“夹持部分的截面基本上呈梯形”、“在夹持部分滴入树脂”以及“夹持部分沿着相对于场铁心的径向的倾斜方向延伸”,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案例评析
对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评述时,首先需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需要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该技术问题是指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更好技术效果的技术任务;最后还要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判断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当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当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所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时,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在本案中,与本发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由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避免将引线夹在场铁心与风扇下凹部分之间时损伤引线,以及夹持部分适于抽拉引线。
对比文件2与本发明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对比文件2中的“圆弧形截面凹槽”可以认为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特征“基本上呈梯形截面的夹持部分”的相关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延伸方向与场铁心的径向方向一致”可以认为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特征“夹持部分沿着相对于场铁心的径向的倾斜方向延伸”的相关技术手段,上述相关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具有避免引线损伤和适于抽拉引线的作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具有将上述相关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于上述相关技术手段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特征之间仍然存在差别,因此,对比文件1和2结合后是否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需要进一步分析。本案中,从对比文件2的“圆弧形截面凹槽”改变为权利要求1的“基本上呈梯形截面的夹持部分”是要素的同等代换,从对比文件2的“凹槽延伸方向与场铁心的径向方向一致”改变为权利要求1的“夹持部分沿着相对于场铁心径向的倾斜方向延伸”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可见,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是适当的。 9/2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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