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李顺德 龚惠兴 吴澄 王天然 郑南宁 李伯虎
当前,国际社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走向具体表现为两种潮流,一种是发达国家要求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一种是发展中国家要求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努力。前者是主要的。
战略层面上,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早在1979年,美国总统卡特就已提出“要采取独自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首次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如果说1988年美国贸易法“特别310条款”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捆绑在一起,初步完成了知识产权国家战略法制化的进程,那么,由世贸组织制定并于1995年开始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视为是美国“特别310条款”国际化的具体体现。日本紧随美国之后,于2002年召开了第一次“知识产权战略会议”,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口号,通过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知识产权基本法》。2004年11月10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该战略要点包括通过定期调查确定违反知识产权的重点国家,加强政治对话,以及求助多边和双边制裁机制等。世界上主要的发达国家已经率先完成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制定。
从战略上看,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现出以下几个趋势:
1.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重要的投资资本。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进行投资、扩张,特别是进行境外投资、扩张,除了投入资金、设备等有形资产以外,更加注重投入技术、品牌、经营、商誉等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在我国现实经济发展模式中占有重要位置的品牌加工等多种加工贸易,其实就是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作为资本进行投资、经营的一种重要模式。
2.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重要的竞争工具。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日益密切。近年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当中从事竞争的重要工具。我国加入WT0以后,发达国家涉及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上升就是明证。从彩电、DVD、无汞电池等专利纠纷案件,到丰田诉吉利的商标纠纷案件,思科诉华为的多项权利纠纷案件,表面上看是知识产权纠纷,实质上是经济之争、市场之争。
3.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重要的非关税壁垒。随着各国进口关税的不断降低,以关税构筑的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随之不断减弱,非关税壁垒的影响日益增加。继安全、卫生、环保、技术、反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等多种不同类型的非关税壁垒出台之后,知识产权已经被发达国家作为一种新型的、行之有效的非关税壁垒推出。我国的DVD产业就是被这一贸易壁垒拖垮的,现在,无氟环保空调机和数字彩色电视机的出口面临着同样的难题。
4.知识产权贸易成为-种重要的经营形式。知识产权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直接影响着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而且正在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这就是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知识产权贸易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它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利的转让、商标的转让、版权的许可、版权的转让、商业秘密的许可等。广义的知识产权贸易,还应该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
所谓知识产权产品,是指那些知识产权的价值占产品价值相当比例的产品,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出版物等。一般地说,知识产权产品主要是指版权产品,即包含版权价值的产品,或者说是版权的价值占产品价值相当比例的产品。在知识经济、新经济、经济全球化时代,版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提供利用形成了版权产业。它首先是在发达国家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已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支柱产业。
5. 打击假冒和盗版仍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重点。假冒和盗版是严重的、也是最常见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被认为是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领域的两大公害。发达国家一直把打击假冒和盗版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予以关注,近些年来尤为突出。
每年一度的八国集团(G8)峰会,都把打击假冒和盗版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要例行通过和发表一篇年度“打击盗版假冒宣言”。
2004年1月30日,欧洲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了《知识产权维权指令》提案,建议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和程序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2004年10月4日,美国商务部、司法部和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发表《2004美国打击有组织盗版战略》。
2005年,《美欧合作打击全球盗版假冒行动计划》和《美欧合作打击全球盗版假冒宣言》推出。
此外,美国商会每年例行推出年度《美国商会全球反盗版假冒战略调查报告》。
战术层面上,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呈现以下动向
1.不断扩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
(1)增加专利保护的新客体。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强烈要求和带动下,一些国家已经开始不同程度地把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动植物新品种等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加大对上述智力成果的保护力度。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各国以版权保护为主要模式已成定局。近期以来,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等国的法院及专利局的审查部先后为计算机软件授予专利权打开绿灯,其他一些国家也开始采取类似做法。
“商业方法”,是指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通过人类智力劳动创造的方法或规则。传统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而不受专利法保护,但网络环境中的商业方法由于可以有机地与计算机软件或硬件结合,正在逐步被广泛认可。
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专利保护的国家还为数不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专利保护的只有美国、澳大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等少数国家。
(2)推进药品数据保护。已经被TRIPS协议确定的药品数据保护,正在被发达国家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知识产权向前推进,以此来延长和强化对化学药品的保护。
(3)推进数据库的特殊保护。在内容选取、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和完善,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播的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数据库得到更为迅速的发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对于那些投资大、用途广、又不符合上述条件得不到版权保护的数据库,要求以法律给予“特殊权利”切实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在这方面走在前面的是欧盟和美国。
2. 推进专利国际化保护。由于受知识产权地域性所限,一件专利仅仅在其经过申请、审查、获得授权的国家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不能理所当然地在其他国家也作为专利得到保护。现在,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推动的专利国际化已经对此提出挑战。一方面他们三方在积极组建三位一体的国际专利体系;另一方面,他们在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修改《专利合作条约》(PCT)、促进《专利法条约》(PLT)生效和制定《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大力推进专利国际化的进程。专利国际化将会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国家主权直接构成挑战。
3. 强化网络环境的版权保护。建立在微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基础之上的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网络环境不仅改变了人类进行信息交流传播的传统方式,也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生存理念、价值观念和经济运行模式。网络环境向人类社会提出了挑战,也向借以维持、调整人类社会正常生存和发展秩序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在知识产权领域,发达国家以版权保护作为重点,正在不断加强和深化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占领和夺取对这一虚拟社会的控制权。
12/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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