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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大学专利技术转移的机制探索与国际比较
摘要:通过对美国、日本大学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和运行机制比较,分析大学技术转移模式之一的OTL发展的主要原因、OTL的技术转移效果,对大学专利许可机构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制度比较分析。提出促进大学技术转移成为主要国家创新政策的重点;进一步在操作层面明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在我国现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基础上,通过试点,建立一批专业的大学专利许可机构。
关键词:大学;专利许可;技术转移;OTL
大学技术许可机构2(以下简称OTL)是主要发达国家促进政府公共研究成果技术转移的重要措施。美国是最早发展OTL的国家,1980年美国颁布《专利和商标修正案》(简称《拜杜法案》)后,大学基本上都设立了OTL。随后,许多国家相继出台有关法规和政策,在大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促进和加快大学研究成果的技术转移成为20世纪末以来世界各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广义地说,OTL与一般的大学技术转移机构不同。美国在大学设立OTL前,各大学里已有许多技术转移渠道和方式,而《拜杜法案》颁布后迅速发展的OTL主要是促进专利技术许可及实施。分析表明,这既有经济发展需求的原因,也有技术和制度保障方面的因素。
一、美日大学OTL发展模式与制度建设
1.OTL发展成效比较
从美国和日本大学OTL的发展及成效比较看,美国的OTL发展时间较长,几乎所有的大学都建立了OTL;日本OTL发展时间相对较短,数量也较少,到2005年,经日本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共同认可的OTL为几十家。
从产出总量看,日本与美国大学专利许可收入差距还很大。在专利许可数占专利申请数的比例方面,2002年美国占57%,日本仅占32%;在专利许可收入方面,美国是日本的354倍;在当年专利许可数方面,美国高达3739件,日本仅有531件。
2.大学OTL模式比较
美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主要经历了3种模式的实践与发展。即(1)威斯康星大学首创的校友研究会模式;(2)麻省理工大学首创的第三方模式;(3)斯坦福大学首创的OTL模式。《拜杜法案》实施后,斯坦福大学的OTL模式由于其创新的制度设计和经营方式,在主要国家大学里发展迅速,到90年代,美国多数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采用相对统一的OTL模式::即建立在大学校内的技术许可办公室。OTL成立时由大学投入第一笔启动资金,OTL负责申请发明专利,寻找接受专利许可的企业,开展专利许可谈判,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分配专利许可收入。如果发明人与谈判企业之间存在关联, OTL 要将专利许可协议交发明人所在院院长批准。经营较好的OTL不仅可以自收自支,还能为大学营利。
日本大学OTL的运行机制基本上采用斯坦福大学的OTL模式,但OTL组织具有多样性,不仅有大学校内机构,还有股份公司、财团法人、有限公司等组织类型。据统计,2004年经日本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承认的大学 OTL共有39家,其中以股份公司形式注册的 OTL有14家,大学校内机构12家,财团法人10家,有限公司3家。日本OTL有近一半机构的名称是OTL,其他机构的名称有产业振兴机构、科技研究振兴会、产业科学研究所等。可以看出多数OTL是在原有机构基础上改造而成的。
日本政府根据机构性质和所属领域,实施两类管理政策:第一类是“政府承认OTL”机构。可享受年度上限为3000万日元的财政补贴、上限为10亿日元的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资格需要获得日本文部科学省和通商产业省的共同承认。如东京大学的技术转移中心。第二类是“政府认定OTL”机构。可获得免除专利申请、注册手续费等优惠政策,但不享受财政补贴和贷款担保。资格只需日本文部科学省或各主管部门的审批即可。如一部分政府部门支持下的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中心。2004年政府研究机构改革后,政府承认的OTL数量增加,已占全部OTL的95%。
3.大学OTL制度环境比较
美国是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但企业应用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成果曾一直受到知识产权方面的限制,1980年~2000年期间,美国政府持续性地制定了一系列国家促进技术转移的政策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公共技术转移体系。明确了政府鼓励大学技术转移的方向和途径,加快了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商业化。
日本1998年颁布了《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成果向民间事业者技术转移法》。鼓励大学设立研究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OTL)。此后,日本为实施《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
2001年,经济产业省发布了“3年建立1000家大学风险企业”框架。2002年,日本开始将《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第30条(被称为日本版拜杜法)适用于政府各部门的委托研究项目,当年适用范围达到57%。同时修订《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每年投入18万美元支持政府批准大学技术许可机构(OTL)。继续修改人事院规则,将国立大学教师兼职审批权下放到国立大学校长。2003年又进一步规定,在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和研究成果转化企业兼职的国立大学教师,可在一定条件下,上班时间从事兼职工作。
日本政府还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大学OTL的发展:如对OTL给予资金支持、减免OTL专利申请费用、向OTL派遣专利事务顾问、组织大学专利知识产权讲座、举办专利流通展示会等。
4.美国和日本大学OTL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美国和日本为促进大学OTL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关键作用有以下4点:
(1)从法律上明确大学及研究人员对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拥有知识产权,解决促进大学技术转移的重要法律保障;
(2)赋予OTL经济职能而不仅仅是专利事务职能,即建立经营技术的OTL,解决促进大学技术转移的组织保障;
(3)为OTL成长提供各种支持政策,解决OTL初期建设和作用发挥的必要条件;
(4)只录用和聘请专业化人才作为OTL成员,解决OTL活动的效率和成员发展的动力条件。
美国和日本都是在制度层面解决了上述问题,才有力地促进了大学专利技术的转移。
二、美日大学OTL发展的国际经验比较
对美国和日本发展大学OTL制度、效果的分析比较表明,政府促进大学OTL的发展有4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1.OTL的效益问题
OTL的直接经济效益很小。美国大多数大学的OTL都难以实现收支平衡。最成功的斯坦福大学15年里发放的800件专利实施许可中只有1/3产生效益,每年带来10万美元以上的发明仅有22项,不到3%。OTL的间接效益是加强大学教师与产业的联系,帮助学生就业,从专利许可中获益的企业常常向大学提供研究资助。可以说,OTL实现技术转移,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受益,引导大学研究面向产业需求、实现互动,才是OTL的主要效益。
2.对OTL的资助问题
美国的经验表明,一个新设立的大学OTL要在7年后才能实现收支平衡。据美国学者20世纪90年代初的调查,美国大学OTL有30%亏本,50%保本,盈利的只有20%。其原因是大学的专利与企业的专利相比,需更多的再投入才能进入市场。大学方面也需要用较长的时间积累经验,建立社会信用和商业网络。因此,在OTL建立初期的5~7年内,政府的资金支持是必要的。
3.OTL的机构类型问题
美国和日本的OTL运行机制都是独立经营,自收自支,但在OTL组织形式各有差异。美国的OTL是设立在大学内的机构;日本的各OTL可以采用不同的机构类型,其取决于大学专利管理与专利许可能力,有利于利用社会技术转移中介机构资源,提高OTL的技术许可经营能力。
4.OTL对大学主要功能的影响问题
OTL促进了大学的技术转移活动,但也可能影响大学教育和科研这两大主要功能。因此,在欧美国家一直有学者对鼓励大学技术转移存有异议。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高技术的发展和竞争日趋激烈,产业界对大学提供公共科技成果的需求日益提高,因而大学发展技术转移功能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好大学教育和科研功能与“第三功能”即技术转移功能的关系。实际上,技术转移成效显著的大学能够争得更大的社会声誉和来自各方面的赞助。
此外,一个国家的技术转移传统和商业文化也对OTL的作用与发展产生影响。如日本大学虽已建立了OTL,但大量非职务成果仍由教师私下转让,提交给OTL的发明往往是市场前景较不明朗的。
OTL不会全部取代其他的大学技术转移方式,如教师个人的技术转移行为、成立独立的研究公司等,OTL运行机制本身也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但OTL以其在专利许可方面的专业化服务,有力地推进了公共科技投资大学项目专利技术向企业的转移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三、对我国促进大学技术转移的政策思考
我国近年来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大学的技术转移。
“十五”期间,全国大专院校获科研经费1300多亿元,约50%来自企业,大专院校的专利申请量增长迅速。2000年,大专院校的专利(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授权数仅为科研机构的62%,2003年大专院校专利申请、授权数均超过科研机构,2005年大专院校的专利申请、授权数已超过科研机构70%。从发展趋势看,大学将成为我国公共科技投资专利产出的主要机构,促进大学以专利许可为主要内容的技术转移将更为迫切。
研究表明:我国大学技术转移有两个问题仍未能在法律和实施层面解决:一是大学及科技人员对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二是缺乏专业化的专利许可服务机构。建议有关部门:
(1)在我国现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的基础上选择重点大学和重点技术领域,引导和推进以专利技术为重点的大学技术转移活动。
(2)制定法规细则,进一步明确承担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大学和研究人员,对研究成果拥有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的操作规程。
(3)建立专项资金,支持大学专利许可机构的发展。在现有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和专利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通过试点,建立一批专业化的大学专利许可机构。这些专利许可机构可以建立在大学外,也可以建立在校内;可为本校和其他学校提供专利许可服务。
(4)对大学专利许可机构给予专利申请费用的减免政策。如对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受理的每件费用、对于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费用、按照专利合作条款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得授理的每件费用以及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费用等分类进行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5)有关部门为大学专利许可机构培训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专利服务人员,实行专业资质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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