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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报 王瑞玲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业秘密作为一柄有力武器,越来越受到国家与企业的重视。各国纷纷制定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而企业也开始健全各种制度,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虽起步较晚,但已有多个部门法对其进行了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等,从法律上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只是为其保护提供了法律空间,以及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提供了措施。作为企业而言,更应采取主动措施,不能寄希望于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因为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不同,一旦被泄露并成为公开信息,其本身将不复存在,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往往难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企业主动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我国现在已经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企业还为数较少,特别是大多数实力、规模有限的中小企业,往往连关于商业秘密的基本规定都没有。从近年来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来看,很多都是因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不健全而引起的。伴随着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和人才流动的日益频繁,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可能性和容易度也在加大,从而形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接踵而至、企业负担随之加重的局面。这更彰显出企业自身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以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为基础,从物的制度和人的制度两方面加以构建。
一方面,从物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商业秘密分管制度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尤为重要。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分级管理、分段管理、分区管理等。
首先,借鉴国家秘密的分类(绝密、机密、秘密),根据商业秘密对本企业的重要性和价值大小,将其划分为3个级别,对不同级别的商业秘密采取不同程度的保密措施。企业需要制定较完备的商业秘密级别认定程序并较好地实行。
其次,对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部分进行分段管理。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将产品的生产流程划分为若干段落,分别进行保密管理,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一项完整的技术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第三,对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部分进行分区管理。国外区域可按洲或者国家进行细分,国内可按几大地区或行政区划进行细分。每一区由不同人员负责,这样即使个别信息被泄露或人员跳槽,不至于影响企业的整体运行或动摇其根基。
此外,档案管理制度也较为重要。商业秘密的物化载体主要表现为资料、文件、图纸、磁盘、光碟等。企业应对上述物化载体从撰写、绘制、校对、打印、刻录到存档、保管、借阅等多个环节制定管理制度,及时销毁废弃物,将其存放于安全的保管设备中,对借阅实行严格审批,降低秘密泄露的风险。
另一方面,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人的参与,与人有关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至关重要。主要体现为员工保密制度和竞业禁止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的内容集中体现于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包括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保密的事项、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承担等。企业还应针对具体的涉密事项和涉密人员作出特别规定,根据涉密范围、商业秘密的级别等规定不同保密义务和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而竞业禁止制度可以说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与劳动权冲突较大、对劳动者权利影响较为直接的制度。一般集中体现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主要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受限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由于其与劳动者的权益关系密切,企业在制定竞业禁止制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义务主体特定,即根据员工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限定相关人员为竞业禁止义务主体,而不是草木皆兵地将所有人员都作为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竞业禁止范围一致,即员工离职前后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须具有一致性,不能将范围扩大到与原行业或经营范围不同或差异较大的行业或经营范围;期限合理,一般2至3年较为合适,对于技术更新较快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期限可相应缩短,以利于技术的更新换代;适当的物质奖励与补偿,对涉密人员尤其是掌握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较非涉密人员,从薪金、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方面给予优待;对离职后的员工在其竞业禁止期限内给予合理补偿。 8/2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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