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属联邦制国家,在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处理立法方面主要由所属各州负责,最近也开始酝酿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美国联邦政府虽然没有对废旧电子电器实行强制性回收利用的法律,只是对废旧电子电器中破坏臭氧层的氯氟烃(CFCs)和含氢氯氟烃(HCFCs)实行强制回收,但一些州已经开展相关立法。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对废旧家电的处理制定了一些强制性的条例。当局还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确保有再生成分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以此推动包括废旧家电在内的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4.4.1 加州对视频显示设备回收再利用提出的法律要求
加州率先通过了电子垃圾法规——《2003电子废物再生法案》(The 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 of 2003),对在加州销售的所有视频显示设备的废弃物的管理和回收做出了规定,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包括:阴极射线管(CRT)电视机和电脑显示器、笔记本电脑、电脑液晶显示器、等离子电视机和液晶电视机。法律规定:在法律正式实施前,生产商应在2004年10月1日前告知销售其产品的所有零售商,它的哪种电子设备产品需要收取电子废物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4英寸<显示器<15英寸6美元
15英寸≤显示器<35英寸 8美元
显示器≥35英寸 10美元
加州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主管部门是加州整合废物管理委员会(CIWMB),费用机制采取可见的预收费形式,在零售商环节向消费者收取,然后由零售商转交给加州的税收署(BOE),经税收署收集的费用将存入“电子废物回收再利用专用账户”,由加州政府进行管理,用于支付政府授权的收集商和处理商费用、宣传及管理成本。在费用的拨付上,收集商、处理商向废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成为政府授权机构后,才能申请支付相关费用。其中收集商由授权处理商支付相关收集费用,并获得0.20美元/磅的收集保证金;授权处理商则由废物管理委员会按照0.48美元/磅的标准支付相关处理费用。
4.4.2 缅因州对视频显示设备回收再利用提出的法律要求
2006年1月,缅因州正式实施《有害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家用电视机和电脑显示器实行强制回收。与加州不同的是,缅因州规定,由生产商承担指定电子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费用,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其费用机制是采取处理时收费模式,在生产商环节收取,为不可见收费。在缅因州,生产商在收到电子废弃物回收商发票清单的90天内,必须向其支付法律允许的费用。回收商应同时提供视频显示设备收集数量以及处理再利用成本等记录,后者由处理商提供。该州目前正在修订“法律允许”费用的定义,使其更为明确,并将对回收商的资质予以认定和授权。
缅因州要求,在法律正式实施前,生产商(个体或集体组织)应在2005年3月1日前向政府管理部门递交收集、再利用视频显示设备的具体做法。此外,缅因州还将回收处理的运行管理职能从政府部门转为交由第三方组织。[2006a]
4.4.3 白色家电回收处理的法律要求
截止2001年6月,美国共有19个州针对白色家电产品的回收处理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将报废白色家电产品丢弃在市场垃圾点,此外还有15个州虽然没有出台这方面的规定,但对报废的白色家电产品处理方式做出了相关限制。这34个州均要求将报废白色家电产品分开处理,送至回收厂回收。美国目前白色家电的回收处理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驱动因素是金属废料的回收,以黑色(铁类)金属为主,此外也包括铜、铝、锌等的回收。从1994年开始其回收率一直在70%以上,2003年回收率达到了89.7%。据美国回收工业学会(由1200多家回收公司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介绍,每年钢材回收量达到7000万吨,铝回收量达到500万吨。美国回收点分布广泛,包括零售商、生产商、政府、私人都在从事回收。在美国的白色家电回收处理中,回收的塑料等非金属材料的处理方式主要是粉碎、分类回收、填埋、能量回收等方式,再利用比率很低。非金属废料市场正处于成长期,市场规模还很小。
7/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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