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入巨大的财力和物力,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研发工作,新产品一旦完成并推向市场后,企业就可以通过市场的产品占有率和新产品的高额利润来获取回报。由于新技术不同于一般有形实物产品,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因而仿冒者可以几乎不必付出任何技术开发成本,就能同时采用新技术产出新产品,并可以获得比研发者更高的利润。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尽快将新技术新产品推向市场使社会整体收益,国家立法保护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间内进行垄断,这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专利技术的研发人能够获取研发成本并且得到一定的可观利润,并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使其向专利权人赔偿。
对于专利侵权的赔偿,各国的专利法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不同的规定,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不仅可以使专利权人知道受到侵权时如何索赔,也可以使侵权人知道专利侵权行为将会付出一定的代价并会给自己带来不良的后果。
1 赔偿原则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侵权纠纷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我国采用的是“填平”原则。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例如,广东某工程机械厂仿造某发明专利产品生产了一种建筑机械,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赔偿要求,广东省专利管理局做出处理决定,要求侵权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产品,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64.7万元。赔偿额的确定就是根据侵权人生产该专利产品所获得的利润计算的。
美国专利法对侵权行为实施的是惩罚性原则。其规定根据侵权人的侵权目的是恶意或是善意以及对专利产品的市场影响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这一数额有时将十分巨大,侵权人甚至可能会因无力支付而导致破产。
发展中国家对专利侵权的赔偿大都采取“填平”原则,这是由于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会对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利。但是不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也带来了企业不思进取,创新动力不足等严重弊端,并且也就会出现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案件不断上升的现象和企业自主专利意识不强等不良后果。据中国专利局的统计数字,200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已超过5,750件,比去年增长24.57%,其中有不少涉外专利纠纷的赔偿损失案件。这显然对我国新技术产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2 赔偿数额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 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1号)中对专利侵权赔偿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在具体执行专利权的侵权赔偿额时可参考采用以下办法:
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产品已拥有一个较稳定的市场,并且销售量居于平稳或上升时使用。
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及其许可的受让人尚未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的情况下使用。
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还没有把专利产品投放市场,而侵权人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中又无利可获时使用。
以上3种计算方法,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采取按原告的损失额、被告的盈利额和参照专利权人的技术转让费作当前有关专利侵权纠纷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除以上3种方法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商定用其它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金额。
3 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赔偿
有些企业的实质性技术并没有受到别人侵权,但他人利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名义和专利号在市场上进行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活动,这显然也是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在2003年前11个月内人民法院结案的专利侵权案中,有冒充专利案1,597件,有假冒专利案79件。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
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法律概念,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处罚专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对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4 财产保全
专利权人认为若不及时采取措施,侵权人将会藏匿财产和逃避赔偿损失,这将会使专利权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更大。在此种情况下,专利权人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7/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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