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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报》的一篇关于专利收费的报道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和讨论,由于缺乏公正和全面的分析和思考,该文章可能使一些读者对我国的专利制度的合理性产生了误解和怀疑。本文作者通过探讨专利收费制度的基本问题,以澄清该报道造成的误解,并使社会公众认识到专利收费的必要性、合法性及合理性。
近来《市场报》一篇关于专利收费的报道引发了很多讨论,本文将和大家一起解读这篇文章提出的问题,澄清其中的一些误解,共同探讨专利制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申请和维持专利是否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是否有法律依据?费用的设置是否合理?
一、申请和维持专利是否应当缴纳费用?
科技进步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每个国家都在想尽一切办法激励人们科技创新的积极性。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专利制度来激励创新。简单来讲,专利制度就是让发明人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向全社会公开,同时授予其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即专利权。任何人要想实施受该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都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向其支付许可使用费。这样一来,发明人就可以在一段期间内独占该项技术的市场,通过其做出的发明创造获得回报。专利制度有如下优点:第一,专利制度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发明人在获得专利权后,只有通过其发明创造的市场化才能获得回报。市场就像一块试金石,能够筛选出符合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技术,而那些不符合市场需要的技术可能就会被淘汰。这正是专利制度的价值目标,鼓励发明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科技创新。第二,专利制度能够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因为发明人只有通过推广应用其发明创造才能够获得更多的回报。
申请和维持专利需要缴纳费用,主要原因有两方面。其一,缴纳费用可以起到经济杠杆的作用。有一点需要明确:为专利权人提供法律保护,使其享有独占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进步。那些不符合市场需要,或者说没有用途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鼓励的对象,不应当享有独占权,否则不仅占据社会公共资源,而且还会对他人进一步的科技研发产生阻碍作用。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通行的做法就是通过缴纳费用的方法进行调控,促使这些发明创造尽快进入公有领域。申请和维持专利缴纳费用可以起到经济杠杆的作用,促使申请人考虑其发明创造是否有必要去申请或其专利是否有必要去维持。这样一方面减少了不必要的工作,节省了公共资源,促使该项技术尽快进入公有领域,有利于社会公众进一步的科技研发;另一方面也促使专利权人尽快实施其专利,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其二,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整个审查程序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些工作的目的都是为了使申请人获得并享有专利权,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这部分费用应当由专利申请人来支付,而不是由全体纳税人来负担。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道理,这也是发明人获得权利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二、专利收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应当肯定的是,这些收费都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而且所有收费作为行政规费全部上缴国库,因此文章讲专利收费是“某些部门敛财的工具”,这是不正确的。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国务院制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并非文章中提到的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四)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五)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于2000年12月19日共同颁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规定了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以公告(第75号)的形式对该通知进行了转发。
三、专利费用的设置是否合理?
该文章中描述“申请专利需要缴纳的费用多如牛毛”,事实并非如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列出了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共计18项,除此之外不会收取任何费用。下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解释。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每一项专利申请并不需要缴纳所列所有费用。实践中,很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未必是每一项专利申请必经的程序。例如,一件申请如果没有申请复审、没有变更著录事项,根本就不需要缴纳复审请求费、著录事项变更费。打个比方说,这一点有些类似医院的收费目录,里面列了几百项治疗的收费标准,但并不是每一位去看病的人都要按表缴纳所有费用,而是你做了哪项治疗缴纳哪项的费用。因此文章将细则第九十条所列所有费用理解为每项专利申请都应当缴纳的费用,可能是不了解专利程序造成的误解。另外诸如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等是第三方当事人应当缴纳的费用,不是针对专利申请人的收费;印花税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代扣代缴的国家税收。
第二点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将专利申请的费用分解成这么多项,而不实行一费制呢?我国专利法之所以将该费用分解成很多项,是从公平角度来考虑的。熟悉专利申请程序的人知道,一项专利申请要经历很多程序,每一项专利申请由于其具体情况不同,所经过的程序并不完全一样,其中不少程序是不一定经过的。例如,如果申请人在实质审查程序前发现自己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不具有市场前景,可以申请撤回或放弃其专利申请,那就不会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将费用按照不同程序划分成若干项,对于不经过的程序或没有发生的事项,申请人就不必缴纳该项费用了。世界上也有国家实行一费制,也就是申请人从提交申请到授权只缴纳一次费用。但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未经过的程序也都缴纳了费用,对某些申请人来讲可能是不公平的。这一点类似公共汽车收费,一费制和按站计费各有优缺点。路途短的实行一费制较为可行,效率高;而路途较长的实行按站计费较为公平。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也正在就专利费用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以便不断完善专利费用体系,达到公平和效率最佳的结合点。
文章中提到了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的“附加费”,认为规定不够明确,容易成为“开放性的收费的口子”。如果只看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确实不易搞懂其具体所指;但《专利审查指南》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非常清楚地规定,这两项费用仅包括权利要求附加费和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是指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超过10项后,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的费用。说明书附加费是指专利申请说明书超过30页,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的费用。设立这项费用的原因是,大多数申请只有几项权利要求、十几页,而少数复杂的申请权利要求多达几十项甚至数百项,说明书多达数百页甚至上千页,而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要对每一项权利要求和每一页说明书逐一审查,审查工作量相差太多,从公平角度讲,增加费用是可以理解的。如前分析,该项费用并不是所有申请都需要缴纳的,而仅仅是针对上述特殊情况。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专利收费在世界上相对是比较低的,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尽管如此,也难免会使一些发明人在其发明创造市场化之前难以承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专利制度在建立之初就设立了专利费用减缓制度。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0月12日颁布了新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39号令),明确规定了费用减缓的条件和程序。其中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年费(第1至3年度)、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都可以申请减缓。如果申请人是个人,80%至85%的上述费用可以申请获得减缓;如果申请人是单位,60%至70%的上述费用可以申请获得减缓。举个一般情况的例子来说明,某个人申请一项发明专利,根据一般程序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维持费和年费。这些费用经过减缓后共约1010元。如果申请的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一般程序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年费,这些费用经过减缓后共约370元。这样的收费标准,即使对那些经济较为困难的发明人来说,也是不难承受的。此外,很多省份还设立了诸如专利申请、专利技术转化实施等专项资助资金,建立了专利技术信息平台,通过这些措施帮助发明人解决申请专利、转化实施专利技术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四、文章中提到的其他问题
文章中提到申请人认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而造成权利丧失不公平;认为超过期限答复或者不答复都不应当导致权利的丧失。下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当专利审查员经过审查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该申请的缺陷,此时会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如果从申请人个人角度讲,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肯定是没有期限限制最好。但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讲,无限期地占用行政服务就是浪费公共资源,对其他社会公众就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有期限限制。而且获得授权后专利权才正式生效,发明创造才能获得保护,尽快授权应当符合申请人的意愿。如果一个专利申请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待审状态,社会公众也不得而知该项技术的法律状态,对公众的利益也有影响。因此尽可能地不拖延审查程序对社会公众和申请人都是有利的。总结多年的经验,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这一期限为4个月,从申请人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算。一般来讲这个期限是足够的。如果实在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还可以提前请求延长。应当理解,如果法律规定了期限,就应当严格执行,否则有法不依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得以施行的基本保障条件。
关于文章中提到的发明专利公报的价格问题,经咨询承印发行的知识产权出版社,得到了如下解释。首先专利公报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自愿购买的,除特殊需求外,专利权人一般不必去购买该公报。而且现在的专利证书已经附了该专利文件的全文,专利权人自己购买专利公报的需求就更少了。自2001年以来全部中国专利文献(包括三种公报和说明书)都实现了数字化,已经通过互联网向全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可以免费检索、浏览和下载。因此现在每年纸件载体公报订户数才200户左右,而这些用户绝大多数是全年订阅。由于单册购买的顾客非常少,为了满足公众的特殊需求,出版社提供的是按需印刷,一册起印。在印刷数量很少时,传统印刷成本大幅度提高。而该文章中成本计算时按照发行3000册测算,与实际情况相差很大。另外,出版社承诺将继续提高对公众提供免费专利信息服务的能力,根据公众需求,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虽然《市场报》该篇文章提出的问题多是由于不熟悉专利制度的特殊性而造成的误解,但我们深深理解发明人以及新闻媒体对专利制度的殷切期望,希望这一制度真正能够起到激励创新的作用,这和我们的工作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相信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支持是我国专利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原动力。我们也愿意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以便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同时就专利制度的有关问题和大家进行讨论,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为我国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献计献策。(知识产权报作者张永华作者单位系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6/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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