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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形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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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郑成思教授的《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之后,本报开始刊登另一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征文”比赛一等奖的作品——北京大学法学院何怀文先生的《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刊登此文不表明我们完全赞成作者的观点,只是给大家提供一种思路,供大家参考。本文主要站在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必须符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实际需要的角度指出,知识产权仅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政策工具之一。因而,知识产权战略应分为应对国际挑战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整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作者主要分析了我国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所面临的国际形势,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断强化及技术垄断和控制给予了充分的阐释。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作者指出了中国对外贸易扩张面临的两大困境:一是贸易受困于知识产权,二是贸易缺乏知识产权支撑。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福利增进关系的深入分析和思考,认为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提高创新的一种政策工具,只有在相关制度和政策的配合下,才能真正推动创新。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作者指出,鉴于目前的战略形势,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心是主动地将知识产权制度整合于国家创新战略、国家发展战略中。它可以分成两大部分:应对国际挑战的知识产权策略和整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一方面要主动应对外国知识产权对本国经济贸易发展的制约,另一方面要促进整个国家创新体系的运行,培育自己的知识产权,实现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
中国不是一个知识产权强国,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必然不同于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是为了保护其已经形成的科技、经济、市场优势。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不是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更不是被动地应付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政治姿态。
中国知识产权的战略定位,乃至于其框架、视角和方法,都取决于中国发展的大战略,取决于中国面临的独特的国内国际形势。
一、国际的形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技术垄断和控制
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政治优势,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利用法律和非法律的手段,垄断和控制全球范围内的技术扩散与利用。国家间的技术竞争不再单纯是技术先进性的竞争,更是发达国家之间技术垄断性的竞争,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垄断和控制。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不断强化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孜孜不倦地努力将知识产权保护引入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它们凭借贸易手段,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就诉诸于其1930年关税法的301条款和337条款,通过贸易手段,单方面寻求知识产权利益。借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谈判之机,美国和欧盟联手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贸易谈判中。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为获得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纺织品等贸易的承诺,不得不接受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从此,所有WTO成员,无论发展水平如何,都不得不接受TRIPS协议设定的最低水平知识产权保护。TRIPS协议生效后,所有WTO成员间以及WTO成员与非成员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都必须至少符合TRIPS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但是,发达国家并不满足于此,它们继续通过政治经济优势,仰仗贸易优势,致力于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美国在2002 年贸易法规的快速审议授权(fast-track authority)HR3009中称:“美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的谈判目标在于:确保任何有关美国介入的知识产权的多边与双边贸易协议规定都能够反映美国国内法律相似的保护标准;为知识产权领域内出现的新技术以及在传送和传播产品方面的新手段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事实上,发达国家以国际贸易为谈判砝码,在双边贸易或双边和地区贸易与投资协议中,越来越多地要求发展中国家做出超越TRIPS协议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一系列超越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承诺,甚至引起了国际人权组织的关注和忧虑。儿童公约委员会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要求萨尔瓦多和厄瓜多尔评估自由贸易协议对药品获得的影响,要求确保儿童获得健康的权利。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已卷入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旋涡中。
(二)技术垄断和控制
TRIPS协议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但是,TRIPS协议的实施,未必有利于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让和传播。实际上,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的增长速度远远慢于全球技术转移的增长,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技术转移中所占的份额在下降。“这同时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科学技术方面的差距在扩大,意味着它们对发达国家的科技依附地位的强化。”这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首先是二流技术的转移。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仅是影响跨国公司选择以货物出口,还是以直接投资和技术许可供应相关市场的一个因素,它对技术向发展中国家扩散的贡献很有限。知识产权强保护的环境下,跨国公司可能倾向于选择直接投资或技术许可。但是,许可的技术往往是容易模仿的二流技术。跨国公司对“知识产品”的内部化动机最强,它们会竭力避免外部化导致的技术泄密和竞争对手的壮大(参见巴克莱和卡森等人的内部化理论)。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转移的是“边际产业”,即已经或即将失去竞争力的产业(参见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论)。
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转移的是已标准化的技术(参见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已经标准化的产品,市场竞争激烈而利润微薄。然而,通过知识产权,发达国家仍旧保持着对技术的控制和获益,从而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制约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贸易,大大限制了发展中国家从技术进步中获得的利益。
其次是技术溢出的有限。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强”保护不会增加伴随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的研发输入。也就是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未必能获得更多的技术溢出(spillover)。
事实上,跨国公司将90%以上的研发经费投回母国;只有不到10%的投入在当地,而其中大部分投入于产品质量控制和小改进。此外,跨国公司的国外研究开发活动也高度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国家,特别是美国、欧盟和日本。以美国为例,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海外研究开发活动迅猛增长。1986年美国的海外研发开支为 46亿美元,到1997年就为140亿美元;而海外研发占美国公司全部研发开支的比例从1985年的6.4%增长到1990年的9.7%,1997年达到10.4%。但是,2/3以上的海外研发资金集中在美国企业设于德国、英国、加拿大、法国和日本的研发机构。
另外,跨国公司还实行核心技术锁定,严密控制尖端技术的扩散。它们利用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在技术设计、生产工艺、包装广告、营销网络等关键部分,设置难以破解其诀窍的障碍,使东道国在本地化生产过程中受挫。
第三是跨国公司的技术联盟。跨国公司构建的各种各样的战略性技术联盟,形成了跨国公司的技术网络,控制了相关技术领域发展的方向、规模和速度,掌控了世界科技知识的生产和扩散。战略性技术联盟高度集中于美国、欧盟和日本,它们占1980年到1994年发达国家企业间所订技术协议总数的91.24%。比如美国与欧盟的交流占其总量的52%,与日本的交流占其总量的18%。世界日益被分解为以发达国家为核心的科技圈。
此外,跨国公司间还进行专利联盟,控制技术发展和相关的世界市场。比如,DVD的3C联盟,由飞利浦、索尼、先锋3公司组成,后LG加入而成为4C;6C联盟由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6公司组成,以后IBM也加入该联盟。DVD行业无疑是跨国公司的一个“俱乐部”。
最后则是发达国家的政策限制。发达国家政府还常常对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施加政策限制。比如,美国政府目前只许可低水平技术的对华转让,完全封杀可能涉及军事用途的军民两用先进技术的转让。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还试图利用 “瓦森纳条例”,说服其他32个成员国加强对中国的技术出口限制。
综上所述,世界全球化经济形势下,一方面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不断强化、发展中国家从技术模仿中获得的利益不断被压缩;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及其战略性技术同盟构成的跨国公司的技术网络,很大程度上控制了世界科学技术知识的生产和扩散,世界被分解为以发达国家为核心的科技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科学技术方面的差距在扩大,其对发达国家的科技依附地位在强化。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不可能通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通过国际技术扩散,获得先进技术,实现国家的腾飞。即使发展中国家超出TRIPS协议,大幅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并不意味着先进技术更容易扩散到发展中国家。TRIPS协议本质上是跨国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体现,TRIPS协议规定的目的,仅仅是发展中国家企图保护自身发展的尝试。因此,中国的腾飞必须依赖自主创新,依赖于国家内服务于自主创新的一套制度。
二、中国的形势: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家发展阶段
TRIPS协议使中国丧失了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决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自由,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事实上可能超过了其社会发展水平。Keith E Maskus 2000年的研究表明,在专利权和人均国民收入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倒U形的关系,即专利保护的力度会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最低点处转而开始上升时有所减弱,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中等发达水平时,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会逐步加大。 而且,在收入水平越高时,保护力度增强越快。计算表明,专利保护最弱时的人均收入,按照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 Power Parity) 接近1985年的2000美元(1985 international dollar)。其实道理很简单:最不发达国家几乎没有创新能力,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当收入和技术能力达到中等水平以后,国家才倾向于采用弱保护政策,但其主要精力仍旧在于模仿;当收入和技术能力达到发达水平后,才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发展相结合》的报告也指出:就现在已经获得重要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来看,知识产权“弱”的而非知识产权“强”保护和它们的经济快速发展和形成阶段相联系;知识产权强保护并不直接影响经济发展。
中国目前虽然GDP总量居世界第4位,但人均GDP仅为1700美元左右,属于中低收入水平。国家对外技术依存度超过50%,技术发展阶段处于从引进技术、跟踪技术阶段,向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相结合转变。然而,创新仍多为跟踪研究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的改进型创新,而非原始创新。因此,中国发展的现状并不需要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现在不可能违反TRIPS协议,弱化知识产权保护。但是,中国显然不宜超越社会发展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依中国现实的发展状况,社会的进步很是依赖技术的扩散,国民经济承担创新的风险和成本的能力有限,急需资金优先发展社会目的。因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也应该避免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倾向,于具体措施制定之时,尽可能利用TRIPS协议的制度空间,尽量避免不利于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强保护。同时,知识产权强保护给国内企业的利益少,而容易造成外国企业在华的垄断地位。因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之一应该放在市场竞争规制上,注意消除TRIPS协议下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弊端。
(二)国际知识产权与中国对外贸易扩张
1作为后起生产国的尴尬:贸易受困于知识产权
由于不断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比较成本优势不能产生有效的国际竞争力优势,无法从技术进步中分享足够的利益。根据美国经济学家雷蒙德·维农的产品周期贸易模型,后起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或地区,仅在技术趋于标准化或完全标准化后,才能发挥比较成本优势。因为此时一般性熟练劳动甚至半熟练劳动的需求相对较大,后起国家或新兴国家具有比较成本优势。
目前,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一般长于产品周期,有时甚至超过技术生命周期。后起国家生产的产品常常陷入价格战中,而实际利润微薄。在一定程度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比较成本优势成为其国际竞争力优势的能力,发达国家因而获得了更多的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和国际贸易的控制权。
中国现在处于后起生产国的境地。我国DVD产业的兴衰已经让我们饱尝了知识产权缺失之痛。1995年,飞利浦、索尼、先锋等10家企业联合发布了DVD的制式标准。1998年,每台DVD机售价超过100美元,3C 联盟专利池收取3.5%或者最低5美元的许可费。我国DVD机产业得益于已经标准化的技术,得益于中国的比较优势,飞速地发展。到2005年,中国碟机企业的年生产能力是6000万台,其中超过50%的市场份额集中于欧美市场。但是,DVD技术标准化导致DVD机市场竞争激烈,利润快速紧缩。到2005年时,5美元已经接近平均净售价的20%。无怪乎,全国人民惊呼“为别人白忙活”。
技术标准就是产业未来的“钥匙”,而标准已经成为新的全球竞争的领域。我们应当警惕,今天的技术标准,特别是在高新科技领域,已经越来越不是免费的公共产品:知识产权已经越来越多地进入标准领域。虽然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2005年专利披露信息仅有24项,但单项披露可能涵盖大量的专利。截至2006年2月23日,国际电信联盟(ITU)的“专利披露与许可声明数据库”已经包含1494项专利披露,其中有137项发生在标准被通过之后。截至1998年,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的16个标准化领域,就披露了72项核心专利。到20世纪90年代,超过20家企业声称对GSM标准拥有140多项核心专利。
信息通信产业(ICT)领域还诞生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技术创新—新技术申请专利—专利进入标准。“一类新的企业已经兴起,他们自己不从事生产。他们的商业模式是开发知识产权,寻求专利保护,然后许可他人使用制造IT产品。他们现在非常积极地参与到标准化活动中,旨在谋求自己的技术进入标准。这样,任何一个制造商只要使用该标准,都得从他那里获得许可。” “技术的开发者希望专有技术(专利或专利技术)进入标准,企图通过标准的广泛使用获得撬动市场的支配力,达到通过标准化使自己的专利获得经济和竞争的优势地位的目的。”我国ICT产业发展无疑会受到深远影响。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报告,2004年,世界ICT产品出口,中国取代美国,成为头号出口大国;中国ICT产品占美国总进口的24%,是美国市场最大的供应者。所以,表面上,中国快速成长为世界第三大货物贸易国,但中国产品并没有因为其成本比较优势而享有国际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将中国的比较成本优势的利益转移给了发达国家。而当前知识产权进入标准的趋势已经逐渐明显,成为发达国家垄断和控制技术的利器,中国相关产业发展面临重大挑战。
2作为后起生产国的艰难:贸易缺乏知识产权支撑
近年来,中国的GDP平均年增长率高达9.4%,迅速成长为贸易大国。我国贸易依存度急剧攀升。1990年我国贸易依存度已经超过30%,2000年达到44%,最近几年,外贸依存度以每年超过10%的速度节节上升,由2002年的48.8%,上升到2003年的60.0%,再上升到2004年的70%,2005年由于人民币的小幅升值,外贸依存度略有降低,约为63.9%。
但是,中国对外贸易的扩张,绝大部分来自于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混战于价格战中,而非来自于国家的竞争优势。显著的特征就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支撑,缺乏高附加值具有竞争力的产品。
我国申请的国外专利和我国贸易扩张存在脱节问题。自1990年以来,我国申请的PCT专利 最高也仅占世界总申请量的1.6%(2001年),与发达国家相比,仅仅是九牛一毛,与我国第三大贸易国的地位极不相称。
再以对美贸易为例,1991年我国对美出口189.692亿美元,到2004年为1966.82亿美元,增长了十几倍。然而,中国大陆获得的美国专利的增长却相差甚远。据统计,在美国2004年的专利授权中,韩国为4428件,中国台湾地区为5938件,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311件,而中国大陆地区仅为404件。中国大陆在美国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仅占非美国人发明专利的0.5%,而中国台湾地区占7.42%,韩国占5.53%。
在国民经济日渐依赖对外贸易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常常成为贸易纠纷的诱发因素。事实上,中国频频受到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的指控。2003年1月至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就337条款立案的11个案子中,涉及中国的有10个之多,其中与大陆有关的就有6件。而涉及的经济利益,动辄上亿美元。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在中国强烈依赖贸易的历史阶段,我国正在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肩负着国际知识产权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挑战,肩负着促进自主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重任。
三、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战略
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6年1月9日在全国科技大会上宣布中国未来15年科技发展的目标:2020年建成创新型国家,使科技发展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鉴于我国50%以上的技术依存度,70%左右的贸易依存度,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和控制,自主创新已经是中国发展战略的需要。
但是,中国要在2020年建成创新型国家,并不能单单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来实现。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干涉经济生活的正当性,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它能医治创新活动的“市场失灵”的假设基础上。传统让位,技术创新活动对于社会整体的边际价值大于其对于私人部门的边际价值,导致资源无法按照市场机制实现优化配置。知识产权能够通过授予权利人一定期间的独占权,使创新投资可以通过市场获得回报,从而改善上述市场失灵。
但是,一个国家的创新依赖于政府、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组织之间的结构网络 他们的活动和相互作用决定着一个国家扩散知识和技术的能力,影响着创新绩效。知识产权仅仅是国家提高这样一个国家创新体系的政策工具之一,并不能解决国家创新体系出现的“系统失灵”。中国需要的是一个完善的、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由于TRIPS协议,在相当程度上作为该创新体系的给定因素,另一方面,又是国家根据本国情况,灵活调整、协调创新体系中各制度、各主体之间关系的政策工具。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福利增进
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可以激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的传播,增进社会福利。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早在1958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学者Fritz Machlup研究美国的专利制度之后,就指出:如果我们没有设立专利制度,则根据我们目前之于其经济学效果的知识,推荐建立专利制度,是不负责任的。但是由于我们已有专利制度很长时间了,则根据我们目前的知识,推荐废除它,也是不负责任的。后一论断指的是如美国这样的大国家——而不是一个小国家,也不是一个典型的非工业国家。
半个世纪后,虽然美国已经从不断强化的国际专利保护中获得巨大利益,但学者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反思却更加犀利。
事实上,由于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增强,技术垄断导致的负面作用已经开始凸显,对市场竞争、以至于创新,都构成威胁。知识产权由于过度保护,导致专利权授予的标准低,出现海量的专利授权和大量的问题专利,形成研究开发的壁垒和市场进入的壁垒。比如,生物科技公司为了避免侵权,对那些似乎被专利覆盖的研究领域,往往不介入或者中止相关的研究。否则,它们就得面对昂贵和冗长的诉讼程序;或者寻求许可,为后续研究和商业运用研发付出本不应该付出的额外代价。这就增加了研究开发的成本,市场进入的壁垒,提高了问题专利权人压制竞争的潜在可能性。发展中国家,由于专利制度建立时间短,运行的经验缺乏,资源和人才上更受限制,面临大量来自发达国家企业的申请,上述负面效果更为突出。
再者,世界范围内专利授权激增,在某些行业已经形成所谓的“专利灌丛”——专利权间依赖关系纷繁复杂,专利实施的难度和成本急剧增加。1980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年授权量为6.6 万件,而2000年已经是17.5 万件。软件专利更是炙手可热。自1995年到1999年,美国厂商拥有各式各样的网络软件专利就超过1.1万件。在依靠技术不断改进而发展和壮大的产业,比如ICT领域,专利技术已经形成坚实的“专利丛”。根据美国FTC/DOJ联合听证会资料,9万多项微处理器专利由1万多个企业分别所有,而这些专利权彼此之间多有重叠,一个专利就可以阻止成千上万的专利的实施。
笔者认为,在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建设相应的制度予以制约平衡。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之际应该是完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时。
(二)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创新体系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7年关于国家创新体系的报告,国家创新的实质内容是指一国境内不同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政府机构之间围绕科技发展及其商业应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作用的网络机制。创新和技术改进是生产、分配和应用各种知识的各角色之间一整套复杂关系的结果。“国家创新体系是一组制度,制度的设计和功能是决定创新体系效率的关键。”一个复杂的国家创新体系,包括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财政、货币政策,税收制度,技术和产品标准,知识产权制度,市场规制的制度等等。如果国家创新体系“系统失灵”,也即国家创新体系的系统结构存在缺陷,知识扩散将受到阻碍,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创新压力,技术创新资源无法优化配置,国家的创新效率自然低下。
知识产权其实仅仅是国家提高创新的一种可选政策工具,如果缺乏相关制度和政策的配合,知识产权独立难支。正是在一个完整而有效的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才发挥作用,其弊端才得以被制约和平衡。
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整合
中国不是一个知识产权强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就必然不同于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是为了保护其已经形成的科技、经济、市场的优势。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是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更不是被动地应付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政治姿态,而是为了主动应对外国知识产权对本国经济贸易发展的制约,更是为了培育民族的知识产权。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心是主动地将知识产权制度整合于国家创新战略、国家发展战略中,它可以分成两大部分:应对国际挑战的知识产权策略和整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但二者并不截然分开,前者往往为后者的组成部分。同时,因为前者所涵盖的政策措施更为迫切,因而应作为短期尤其应该重视的策略。
(一)应对国际挑战的知识产权策略
1增强知识产权许可谈判能力
我国属于技术需求国,后起的产品生产国,这意味着必然要寻求大量的知识产权许可。和世界大企业相比,中国的企业几乎都是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数量非常少,很难和外国权利人进行交叉许可,因而缺乏谈判筹码。如果企业分散寻求许可,谈判力量就更弱。
政府应该帮助行业增强知识产权谈判能力。既包括事前获得许可谈判,也包括纠纷发生后的和解谈判。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应当培育行业协会的成长。行业协会可以协调企业行动,发挥集体谈判的优势。事实上,目前很多专利权人已经联合进行专利联营,发挥集体协调行动的优势。比如DVD的3C联盟、6C联盟对于DVD技术的专利许可。同时,由于技术制式的成熟,产品市场容易出现恶性竞争。DVD价格的迅速下挫就是例证。行业协会可以帮助形成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避免国内企业的恶性竞争。此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常不局限于某一家企业,比如根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以发布一般性排除令,禁止所有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不限于被诉的企业。此种情况下,行业集体应对就更为重要。
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鉴于我国贸易扩张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支持,对外技术依存度超过50%,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贸易纠纷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将非常突出。而中国企业多为中小企业,缺乏自己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机制的能力,且分散建立相关机制缺乏规模经济,成本高昂而专业水平受限。因此,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是重要的公共平台,它可为企业的生产和贸易服务,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谈判能力和应对能力。知识产权预警指按照细分的行业、领域、市场,及时准确地分析和预测知识产权竞争态势,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和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壁垒,化解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
完善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下,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科研单位可以充分了解各个领域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为研究开发、为生产、为出口贸易提供决策的基础。可见,知识产权预警对国家整体的创新活动的管理,也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鉴于我国总体上是后起的产品生产国,贸易依存度在70%左右,国际标准化活动对中国贸易有非常重大的影响;而且,知识产权进入标准越来越频繁。因此,政府应该组织有关方面,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2005年,我国向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提交“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议案,可以看作是一个较好的开始。
4完善市场竞争规制制度
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关乎长久的繁荣,但是,对于目前之中国,防止权利滥用更是当务之急。我国目前缺乏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托拉斯行为,欠缺有效规制。此外,我国规范权利行使,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规范零散,效力等级各异,仍需要完善。上述制度的缺陷,也常使我国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劣势。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建设好良好的标准体系和竞争规制制度,具有提高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关键作用,是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政府在《在经济全球化下竞争——创新面临的挑战》报告中,将标准作为国家的创新财富,而把政府规制市场的政策作为国家促进创新的重要政策措施。
(二)整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
自主创新已经是中国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就不是一个孤立自足的战略,相反,它是中国国家创新大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发展大战略的组成部分。
其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形成过程就应该是知识产权制度和各项制度、政策调和的过程,和我国的发展需要相互适应的过程。早在2004年4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同中国联合举办的“中国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高级研讨会”就针对中国知识产权状况指出:建立一个包括反垄断、研发、教育、财政等政策的内在和谐的体系,对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的完善非常重要。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建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突破口,整体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因此,知识产权战略要融入国家创新战略。根据中国未来15年科技发展的目标,中国科技创新的基本指标是,到2020年,经济增长的科技进步贡献率要从39%提高到60%以上,全社会的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要从1.35%提高到2.5%。要实现上述战略,就亟需建立健全一个可以迎接创新挑战的国家创新体系。或者说,中国需要的是一个完善的、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因此创新体系,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由于TRIPS协议,在相当程度上是该创新体系的给定因素,另一方面,又是可以根据本国情况,灵活调整以协调创新体系中各制度、各主体间关系的政策工具。
但是,创新也必须符合中国最大的战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解决中国发展的重大问题,比如国家安全、能源、环境。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必定要根据社会整体的优先发展目标,营建相关的体制和政策平台,具备相应的物质基础,在一个具体的国家创新体系中,安排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协调知识产权和相关制度、政策的关系。
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支持,中国的对外贸易以至于国内市场经济,都会受制于国外权利人,这将严重威胁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发展。自主创新已经是我国发展战略的需要。鉴于目前的战略形势,面对现实,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必然不同于作为知识产权强国的美国、日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一方面要主动应对外国知识产权对本国经济贸易发展的制约,另一方面要促进整个国家创新体系的运行,培育自己的知识产权,实现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 6/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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