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04年5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65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本决定涉及申请号为99805410.0、发明名称为“热收缩性多层薄膜”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是1999年4月2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2年11月15日以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针对的为2002年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15如下:
“1.一种热收缩性多层薄膜,包含至少三层,该至少三层包括含聚酯树脂的外表面层(a)、含聚酰胺树脂的中间层(b)和含可密封树脂的内表面层(c);所述多层薄膜在50℃下在纵向和横向的热收缩应力均为至多3MPa且在90℃下的热水收缩率为至少20%。
15.一种生产热收缩性多层薄膜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用60℃98℃的蒸汽或温水从管状薄膜的外表面层(a)热处理该管状薄膜,和冷却已热处理的管状薄膜以提供双轴拉伸薄膜,该双轴拉伸薄膜在50℃下的热收缩应力在纵向和横向均为至多3MPa,且在90℃下的热水收缩率为至少20%。”
驳回理由主要为,对比文件1(EP476836A,公开日为1992年3月25日)公开了一种多层薄膜,其中包括聚酯外表面层、聚酰胺中间层和密封树脂内层。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一些物理性能的描述(如热收缩应力、热水收缩率),然而却没有反映实现这些性能的技术方案。由于两种产品的结构相同,因而可以认为它们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性能,仅仅以物理性能的差别作为区别特征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请求人对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可以用参数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因为其结构清楚,与现有技术相同,所以坚持原驳回决定。
经过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撤销了原驳回决定,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收缩性多层薄膜,包含至少三层,该至少三层包括含聚酯树脂的外表面层(a)、含聚酰胺树脂的中间层(b)和含可密封树脂的内表面层(c);所述多层薄膜在50℃下在纵向和横向的热收缩应力均为至多3MPa且在90℃下的热水收缩率为至少20%。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双向拉伸的热收缩性多层薄膜,包括至少三层,该至少三层包括聚酯外表面层、聚酰胺中间层和密封树脂内层,该多层薄膜在98℃下在加工方向和横向的热水收缩率优选至少为20%(见说明书第4栏、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中的热收缩性薄膜在90℃下的热水收缩率至少为20%,而对比文件1的热收缩性薄膜在98℃下的热水收缩率至少为20%。
(2)权利要求1的热收缩性多层薄膜在50℃下在纵向和横向的热收缩应力均为至多3MPa,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这一技术特征。
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身来看,由于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教导热收缩性多层薄膜在50℃下具备在纵向和横向的热收缩应力均为至多3MPa的物理性能,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本发明技术解决方案的启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热收缩性薄膜产品在宏观的层状结构上与现有技术相同,但是不能认定在微观结构上也与现有技术相同。
另外,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来看,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双向拉伸的热收缩性多层薄膜,包括至少三层,分别是聚酯外表面层、聚酰胺中间层和密封树脂内层。该热收缩性多层薄膜材料具有良好的拉伸性能、热封合性能和透明度(见说明书第12栏)。而结合本申请的说明书可以看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提供一种层状结构同对比文件1的热收缩性多层薄膜,但是其在50℃下在纵向和横向的热收缩应力均为至多3MPa,从而克服了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所述热收缩多层薄膜容易产生的包装变形、印刷偏差等缺陷,因而对各种自动包装工艺具有优异的适应性且具有良好的印刷性。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正是为了克服作为背景技术的对比文件1的技术缺陷而提出的,并且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从而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5是一种生产热收缩性多层薄膜的方法。由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将高比率双轴拉伸(2.54.0倍)和随后进行低温(60℃98℃)热处理结合起来的方法特征,同时,该方法特征的引入能够使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制备出同时具有高热收缩性和低热收缩应力(50℃下在纵向和横向均为至多3MPa)的产品,因此,权利要求15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案例评析
本案权利要求1是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含有物理参数,并且其和现有技术的区别主要就在于此物理参数,如何看待该物理参数以及如何判断创造性呢?
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并不排除用物理化学参数进行限定,其原则是仅用化学名称或结构式或组成不能清楚表征的结构不明的化学产品允许用物理化学参数进行表征。高分子材料领域的化学产品往往属于这种情形。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考虑用于表征的参数是否是本领域常用的、清楚的,用该参数定义的产品能否与现有技术区别开。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热收缩性多层薄膜和现有技术的热收缩性多层薄膜的化学组成虽然是一样的,都包含至少三层,并且所述三层都包括含聚酯树脂的外表面层(a)、含聚酰胺树脂的中间层(b)和含可密封树脂的内表面层(c)。但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热收缩性多层薄膜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热收缩多层薄膜容易产生的包装变形、印刷偏差等缺陷,应当说它的结构不同于现有技术的热收缩多层薄膜。如果其结构仅仅用层数以及每层的化学组成来限定,尚不能对其产品进行清楚表征,同时也难于使其与现有技术相区别。在此情况下,在权利要求中引入理化参数以进一步清楚地表征该热收缩性多层薄膜的结构显得更为必要。由于权利要求1引入了“所述多层薄膜在50℃下在纵向和横向的热收缩应力均为至多3MPa″这一物理参数,该参数不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该参数和化学产品的分子间力、分子间距等微观结构因素有关(虽然具体关系并不清楚),因而使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热收缩性多层薄膜的结构较之该参数引入前更加清楚。至于引入该参数后,权利要求1的热收缩性多层薄膜是否能和现有技术区别开,也需要针对不同案例区别对待。本案中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98℃下的热水收缩率,但没有公开50℃下的纵向和横向热收缩应力。应当说,50℃下的纵向和横向热收缩应力的限定对产品的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产品在性能方面产生了区别,而且这种区别难以用化学名称或结构式或组成进行表征。因此,合议组基于该限定性特征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了判断。
6/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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