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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出台时间、目的和意义
信息产业部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已经于2006年2月28日发布,将于2007年3月1日施行。
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意义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作为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体现“污染防治,预防在先”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从源头抓起”的工作思路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它的核心内容是对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物质和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溴化阻燃剂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开始做好对这些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如替代、减量化,既体现了“从源头抓起” “污染防治”“预防在先”的环境保护思想和原则;又为废弃电子信息产品回收、拆解、处理再利用打下基础。也是生产者对“谁污染,谁负责”的污染治理原则的最重要的实践。
(二)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纳入行业管理,法制化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将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纳入行业管理。这就意味着这项工作将成为信息产业部的日常行政事务。因此,将这项工作纳入法制化十分必要,一是使得被调整的对象或行为有了规范,受到规制,有法可依,二是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有法可依,可以依法行政。
(三)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替代或减量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是为了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减少或根除废旧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二是将电子信息产品的基本材料加以再利用,既控制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总量的增量,节约资源。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将可以达到这两个目的。
(四)实现电子信息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确保电子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
当前,全球范围一场基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技术革命”正在兴起。中国是全球电子信息产业生产和消费大国,以立法的形式,强力推动企业加快产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从而实现产业升级,才能确保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国家利益、民族利益。
(五)积极应对欧盟两指令
2003年欧盟的WEEE和ROHS两指令完整地提出了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领域的环境保护理念和法制化措施。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制定涉及贸易的法律法规,其作用与影响都不会仅仅局限在本国范围,所以,一个国家的立法活动影响往往会超出其国界,特别是制定涉及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将更是如此。因此,针锋相对地制定自己的相关法律法规将会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之间重要的相互制衡手段。应对欧盟两指令,除了企业做好准备、政府和行业协会帮助企业“讨价还价”争取“豁免”外,我们还可以出手的一项更为主动的、积极的措施就是:针对欧盟两指令,制定我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增加我们在谈判桌上的砝码。制定《管理办法》是最积极、主动的应对欧盟两指令。 11/1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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