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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强制性产品的认证管理办法
1.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行“四统一”,即统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认证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2.按照该项制度要求,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确立了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和发布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确定产品认证的模式。指定认证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等;各地质检行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产品的监督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构,须得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的确认,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从事认可工作,颁发认证证书,对获证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4.强制新产品认证模式适用于单一的或者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包括①设计鉴定;②型式试验;⑧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④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⑤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⑥获得认证的后续跟踪检查。产品认证的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的原则确定。
5.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①认证的申请和受理;②型式试验;③工厂审查;④抽样检测;⑤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⑥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程序,根据认证模式要求确定,可以是上述程序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简称3C标志)认证标志的持有人应当按照标志的管理要求使用认证标志。
7.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获证企业,应当遵守《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保证销售、进口的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接受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的监督等。
8.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由各地质检行政部门依据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罚,主要包括:①应当认证的产品未按规定认证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认证;②获证产品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愈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依据国家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另外,该项法律制度中对认证机构注销、责令企业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内容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10/1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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