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中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这个《管理办法》与欧盟在2003年2月发布的RoHS指令有何异同?
答: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处有四个方面:
(一)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目的都是为实现电子电气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
(三)都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
(四)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是一样的,都是六种: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不同之处有六个方面:
(一)中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二)中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气设备;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对象范围比中国的《管理办法》要更宽、更多。
(三)中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四)中国的《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欧盟的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
(五)中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的RoHS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六)中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
二、问: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如何判断一些应用了电子信息技术的产品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品;企业如何根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3条“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去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是“电子信息产品”?
答:我们在《管理办法》颁布时公布了一个按中国国家统计局确认的电子信息产业分类目录编写的“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这是一个电子信息产品的细目及其释义,有了这个细目和释义后,业内的每一个生产者就可以方便地“对号入座”,可以确认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范畴了。目前这个“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刊登在信息产业部的网站上。
三、问:《管理办法》中没有任何类似于欧盟RoHS指令一样的关于豁免的条款及豁免的方法,这是为什么?
答:欧盟RoHS指令首先将所有直流电1500伏特以下、交流电1000伏特以下的电子电气产品全部放入约束的范围,然后就其中“技术尚不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进行“豁免”,欧盟的“豁免”不是无限期的;但《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了“目录管理”的模式,与欧盟RoHS指令采用的方法不同,《管理办法》设置了一个“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这个目录一开始是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技术上已经成熟、经济上尚可行”的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标准的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不放入目录就意味着暂时被“豁免”。因此,《管理办法》不需要、也没有设置关于豁免内容的条款。
四、问:什么是目录管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是如何形成的?
答:目录管理是《管理办法》确定的有别于欧盟RoHS指令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的管理方式。它的目标对象是所有现在已知含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当确认其中某类产品已经实现产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经确认替代难以实现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标准,对相关行业来说已经实现了“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则该类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中,实行3C认证。“目录”的形成过程将是渐进的,目录的形成过程将依照一定的程序,如征求相关企业意见,专家评估等。目前,我们已经起草了一个《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规定》草案,希望将目录的制定过程制度化、规范化。目录制定程序问题要先予以确定,然后才会进行什么产品会进入目录、何时进入目录问题的研究。
五、问:《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可以形象地比喻为“两步走”,请具体阐述一下。
答:《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过程的确是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生效)时,所有进入市场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仅仅被要求进行“明示”:即采用贴标识或写在产品说明书里的方式,告诉你的下游用户(消费者),在你的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和在废弃时可否回收利用等;此时,对这些产品,并没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或限量的要求。“第二步”是,当你的产品进入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重点管理目录时,你的产品要么是做到了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替代,要么是达到了限量的标准,这些要经过严格的3C认证的合格判定才可以进入市场。
六、问: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似乎所有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都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强制认证,但认证过程在《管理办法》中又没有明确,不知道认证会不会增加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的负担?
答:由于《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采用了“目录管理”模式,因此,只有进入“目录”的产品才会被进行3C认证,在《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生效)时,没有进入“目录”的产品并不需要进行3C认证。由于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企业将会有足够的时间做好相关的准备。对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3C认证必然会增加生产这类产品的成本,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对所有企业来说都是一样的,中外企业、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都是一样要求的。
七、问:《管理办法》2006年2月 28 日就颁布了,它将于2007年3月1日开始施行,但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的实施期限还没有时间表。这里出现了三个时间,请问这三个时间各是什么意思?
答:《管理办法》的颁布时间是指正式发布的时间,从这天开始不再进行征求意见和修改了;施行时间是《管理办法》法律生效的时间,从这一天开始,除了关于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有关规定未开始执行,其他的规定都开始执行了。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时间目前还没有时间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由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期限。”因此,进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时间在《管理办法》中并未确定。
八、问:从《管理办法》的内容安排可以看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将成为《管理办法》的两个重要支撑。有关目录的问题前面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了,但有关标准的制定情况介绍得不多。请介绍一下标准制定的进展情况。
答:我部(本网编者注:信息产业部)已经在2004年启动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工作。我们的思路是:积极跟踪、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完成国标委委托的起草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的任务;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行业标准。目前,我们已经派员积极参与了国际IEC/TC111的活动,在国标委的统一协调下,牵头组织了中国对应TC111的WG3的一个技术委员会(目前暂称为中国WG3工作组);组建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工作组的工作已经完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行业标准工作组已经在2004年10月组建完成,已经开始了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检测标准、无铅焊接标准、认证与标识标准的工作。目前,已经立项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行业标准有八个:其中有《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技术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和五个关于无铅焊料的标准。目前,前三个标准的制定进展较为顺利,已经完成了送审稿,拟提交部专门管理标准的技术基础办公室进行审定,之后将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提交部长专题会审议,最后才可以发布。标准发布后,企业依照《管理办法》进行准备才能有所依据。由于标准的制定程序较多,时间较长,一时半时难以出台,所以,我们延长了《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过程一是非常“标准”、规范,我们严格按照标准的制定程序,成立了标准组,制定了章程;二是公开、透明,标准组的大门是敞开的,标准组最初成立时仅有二十多家企业、单位,目前已经有九十多家企业、单位;三是标准的制定也尽量去和国际标准接轨,力争“等同采用”,由于国际标准目前仅仅处在草案提出的阶段,出台尚待时日,所以,我们是通过跟踪、参与,了解信息,力争使我们的行业标准具有“高起点、与国际标准看齐”的特点,使得其在将来可以顺利地转换为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
九、问:《管理办法》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也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条件的前提下,采用利于环保的方案,那么对于产品设计和生产有无硬性措施?
答:《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导入了一个环境友好型产品设计和生产的理念。对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提出了两点前提条件:一是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是满足工艺要求。不能只考虑无毒无害,必须以现实的技术和工艺为基础,在确保工艺、性能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但这个规定只是倡导性的,并无硬性措施。
十、问: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中的“家用电子产品”是否包括传统意义的“白家电”和“黑家电”?
答:传统意义的“白家电”主要指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用电器产品,“黑家电”主要是指电视机、收音机、激光视盘机、音响等家用电子产品。目前为止,“白家电”仍未被国家统计主管部门认可为“电子信息产品”,因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电子信息产品,其中的“家用电子产品”指的是通常意义上的“黑家电”,不包括“白家电”。虽然“白家电”整机不属于电子信息产品,但部分“白家电”的组件却是电子信息产品,这些组件按照B2B的方式直接供货给整机生产商的时候不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但这些组件单独作为商品销售的时候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一、问:欧盟RoHS指令只是针对终端产品,《管理办法》监管的对象是否也是仅针对终端产品?是否包括供应链上所有的产品?
答:《管理办法》监管的对象包括供应链上所有的产品。尽管电子元器件产品和电子材料产品不是终端产品,但这些产品中同样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同样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我们同样应该将这些产品作为我们《管理办法》的监管对象。欧盟的RoHS指令中尽管没有这些产品,但对终端产品的要求通过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的关系,间接将要求传递给了电子元器件产品和电子材料产品。因此,与欧盟的RoHS指令相比,我们的《管理办法》只是将产品范围规定得更明确而已。
十二、汽车内的一些电子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监管对象?
答:专门为汽车生产配套按照B2B方式(Business to Business)供货给汽车生产者的电子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的监管对象,但是按照B2C方式(Business to Consumer)单独出售的可用于汽车行业的电子信息产品属于该法规的监管对象。
十三、问:“雷达”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
答:在中国,雷达属于电子信息产品,因此,雷达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
十四、问:维修配件和整机包换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
答:2007年3月1日之后生产的维修配件和整机产品不管是用来维修的,还是用来单独销售的都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2007年3月1日之前生产的用于维修的配件和包换产品,在2007年3月1日之后如果仅用于对已售产品的维修和包换,则不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但如果作为单独的商品出售则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
十五、问:如何理解《管理办法》第三条设置“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答:《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当前所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只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十溴除外)六种,和欧盟RoHS指令一致。《管理办法》第三条设置“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中国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表述方式,是中国的法律语言,与欧盟RoHS指令第五条“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所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对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除了上述六种有毒有害物质以外,可能会发现有别的物质也对人体和环境造成较大的危害,需要限制使用,这里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就是为以后可能增加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做准备,以便进行相应修改。
十六、问: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如何确定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审批?
答: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特指环境质量安全的期限,仅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致发生外泄从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环保使用期限不等于安全使用期限,不包含因电性能安全、电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
为了对消费者和制造商负责以及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规定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或进口商自行制定,主要考虑到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比较清楚,更容易制定出产品合理而科学的环保使用期限。企业制定自己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长,将承担的责任时间要长,如果制定的期限短,则失去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必须客观、科学地制定自己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对于超过环保使用期限的产品应该进入废弃环节,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否则将可能发生有害物质的泄漏或渗透。当然,环保使用期限是在产品正常环境下的环保使用期限,而非极端环境下的环保使用期限。
在中国,与信息产业有关的行业协会有几十个,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每个协会对本行业产品的平均技术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同时又是代表整个行业,而非某一个企业,因此,由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信息产业部鼓励这些行业将制定的安全使用期限到信息产业部备案,主要是为了便于了解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实现对行业的监管。
环保使用期限不需要政府审批。
十七、问:如果产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换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如铅酸蓄电池等),且该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远低于产品的其他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定义并标识整个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答:一般情况下,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该产品中环保使用期限最短的部件的时间期限为准。但对于上述情况,则可以将那些需定期更换的部件除外来计算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十八、问:《管理办法》是否涉及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问题?
答:《管理办法》的一个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便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拆解、处理,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办法》调整的行为是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的行为,对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再循环利用等不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支撑《管理办法》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内容同样不涉及规范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行为。
十九、问: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不受欧盟RoHS指令的约束,但却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是否中国的《管理办法》更加严格?包装材料是否包括说明书及其包装物?
答: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也是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污染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对其进行高效地回收、处理、再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欧盟的RoHS指令中虽然没有关于对产品包装物规定的要求,但是欧盟有一部专门针对包装物的指令。因此,并非欧盟对电子电气产品的包装物不做要求,而是要求更严。中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信息产品的包装物,因此,在《管理办法》中有必要对产品的包装物作出一些相关的环保信息声明的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的说明书及说明书包装物也是《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
二十、问:电子信息产品及其包装物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可以一起自我声明?
答:《管理办法》要求对产品和包装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都应该进行标注、声明,但并不是一起进行声明,包装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包装上进行标注;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在产品上(或说明书)进行标注。
二十一、问: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网站上进行自我声明?
答:为了便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被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减少拆解、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者、进口者应该在电子信息产品上标注相关的环保信息,包括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标识等。由于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可以在说明书中注明。至于在企业网页上进行说明,我们在相关标准中并未做出规定,因为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用户率以及普及率还比较低,因此这种方式不利于一般的消费者或废弃产品回收利用者在需要时了解相关信息。在网页上对产品进行相关环保信息说明目前只能是一种补充或辅助的手段。
二十二、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进行相关标注,“投放市场”是什么含义?是指新上市的产品(新型号)还是包括老产品在2007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单个产品?如果是指新型号,则老产品在2007年3月1日以后继续卖而不需改造。如果指单个产品,则已经上市的老产品必须在2007年3月1日前完成调查,并按本办法标注有毒物质。对厂家而言,不同解释的后续工作完全不同,差异很大。
答:《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生效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包括新型号也包括老型号的产品进行销售活动,包括零售、批发以及用来维修的产品,都要进行标注。“投放市场”是指销售。
二十三、问:欧盟在颁布了RoHS指令之后又颁布了一个委员会决议,规定了电子电气设备中含有的有害物质的最大浓度,限量标准是否比欧盟的要求更严格?
答:欧盟在颁布RoHS指令之后颁布的委员会决议规定在均质材料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的最大允许含量是0.1%wt,镉的最大允许含量为0.01%wt。作为对《管理办法》的支撑,正在制定中的限量标准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的规定采取了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因此,浓度限值不会比欧盟更加严格,而是基本一致。
二十四、问:电池是否受《管理办法》的约束?
答:虽然欧盟RoHS指令不包括电池,但欧盟有专门的电池指令。在中国,电池属于电子信息产品,所以,电池受《管理办法》约束。
二十五、问:来料加工企业和进料加工企业是否都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答: 来料加工、来料装配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然后出口的行为。出口产品和为出口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是不受《管理办法》的约束的。
进料加工则不同,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后进入国内市场进行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原料、零部件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十六、问: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是否需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和可否回收的标注?
答:用于研发、实验和测试用的测试机、样机或模型仅仅用于展览、测试研发,因为不涉及销售或“投放市场”的行为,所以不需要进行相关环保信息的标注。
二十七、问:关于可否回收利用的标识如何进行?
答:任何电子信息产品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可以回收的,具体的标志方式详见即将发布的标识标准。
二十八、问: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叙述的产品?
答: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是对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所作的解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产品肯定可以在“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中见到,不是所有在“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里列出的产品都会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
二十九、问:整机产品如何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答:对于整机产品,检测方法标准有对于整机产品拆分的要求,将整机拆分为均质材料和检测单元后,即可进行化学分析检测。
三十、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哪项较严格?
答:一般而言,在标准采值的严格程度上,企业标准往往严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往往严于国家标准。在行业标准先于国家标准出台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行业标准;但是当国家标准出台后,行业标准将自动作废,企业应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出台后才出台的,往往是为达到对国家标准进行必要的补充的目的,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同时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十一、问:关于产品认证中国与国外是否互认可?
答:关于强制认证,如果某外国政府与中国政府之间签署有认证机构之间互认的协议,则中国政府一定承认该国认证机构的认证,否则,将不会承认。
三十二、问: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第三章罚则是否界定处罚款项和停产停售情况?
答:《管理办法》第三章主要是对违反本办法中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相关规定的处罚规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处罚额度。处罚的对象包括单位、个人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包括各级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这些执法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单位、个人及相关人员依照本部门相关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十三、问:《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生效后,即使整机产品生产者具有良好的绿色管理体系,但是如果整机产品由于供应链上的原因被查出不符合该法规的要求,那么是整机产品生产者还是元器件供应商负这个责任?
答:如果整机产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由整机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任。如果元器件作为单独出售的商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元器件的生产者要负责任。
三十四、问:在电子信息产品进入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之前,需要加贴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及可否回收利用等相关的环保信息标志。那么对于为加贴这些标志而提供的一些国际检测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以被接受?
答:对于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生效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加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等相关环保信息,产品生产者加贴标识可以对产品进行检测也可以不检测,如果产品生产者对自己的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很清楚,则不需检测即可贴标志,如果不清楚则需要进行检测,不管在哪里进行检测,只要标志及相关环保信息正确、相符即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保留对电子信息产品是否加贴标志及是否标志正确进行市场监督检察的权利。
三十五、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生效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及要求》加贴标志,是否整机产品和元器件产品都需要贴标志?如果某种产品进入了重点管理目录中后,是否整机产品和元器件都必须加贴3C的标识?
答: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生效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进行披露,但是否要采用加贴标志的方式、整机与部件在标注时如何协调,这些问题已经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中作了妥善安排。如果某种产品进入了重点管理目录中后,那么它的主要部件必然要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但整机产品和其中的元器件是否需要同时加贴3C的标识要看是谁进入了目录,如果是整机产品进入了目录,则只有整机产品要加贴3C标志。
三十六、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是否有英文版本?
答:《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是中国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按照一般惯例,不对外提供英文版本。目前在因特网上有很多英文翻译稿,有些翻译得很不错,可供需要英文译稿的读者参考。但如果这些英文版本和中文有歧义,则应以中文为准。
6/2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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