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MS18000)审核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上容易引起混淆和争论,笔者结合审核工作中的经验,就几个问题谈谈看法。
危害的分类方法不当
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危害被定义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危害的分类方法很多,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组织对危害的定义或描述把握不准确,导致不能准确地找出危害所在,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错把设备设施当作危害,如某某机床、安全阀、法兰等。正确的是,应明确机床某部位缺乏防护罩、某部位的安全阀失灵、法兰泄漏等。
--把一套工艺当作危害。正确的就是工艺的某一过程温度、压力超过设计值等。
--对于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危害未进行辨识。
--在企业的程序文件中,把危险源分成一类危险源和二类危险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职工无法判断哪种危险源是第一类危险源,哪种是第二类危险源。这种按能量论的观点对危害分类,在实际操作中不易被广大职工接受和理解,不宜采用。
--遗漏可能导致疾病或者说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危害,如高温、低温、振动等。
笔者根据工作经验,认为按照以下两种分类方法对危害分类,结果比较理想,也使企业职工比较容易掌握。
一是按导致事故、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的方法。按照这一方法,将危害分成了: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生理、心理性危险危害因素,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二是参照事故类别、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的方法。按照GB6441-86,可将危险、危害因素分为16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火药爆炸、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中毒、窒息和其他伤害(含冒顶片帮、透水、瓦斯爆炸等)。参照职业病的有关规定,可将危险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和其他危害因素。
危险源辨识的充分性不足
到底怎样的危险源辨识才是充分的?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拟申请认证企业,有些咨询公司为了满足危险源辨识的充分性,甚至要求企业辨识出多少个危险源。殊不知,危险源的多少是与企业的规模、复杂程度、工艺的特点、设备的新旧程度、行业的特点、员工的安全意识、所处的地理位置等一系列复杂的因素相关的,同等规模的企业,生产同样的产品,其危险源的数量可能有很大的差异,给企业下危险源数量的指标,不仅给企业带来了思想上和经济上的负担,也让企业背着沉重的包袱去找所谓的危险源。
审核规范实施指南附录1中有这样一句话:“辨识危害:辨识与各项业务活动有关的主要危害。考虑谁会受到伤害以及如何受到伤害。”按照这个意思,并没有要求企业辨识出与各项业务活动有关的全部危害。因为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组织甚至不同的制度下,安全的观念都可能不同,绝对的安全是没有的。因此,在危害辨识的过程中,试图让企业辨识出全部的危害既不可能也没有实际意义,受经济发展阶段、生产力水平、科学技术水平、人们的安全观等的影响,总有一些危害可能不为人们所重视,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于安全的要求的不同,也许那些曾经不为你所重视的问题会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到那时候这些危害就需要考虑了。
举个实际的例子,对某公司的办公楼进行危险源辨识,企业辨识出来的危险源有:用电的安全、消防安全、电梯的安全、办公室的通风、计算机和复印机等设备的辐射、空调的氟里昂泄漏、装修装饰材料对人体健康的伤害、办公楼建筑物本身的安全等。这样的危险源辨识应该算是比较充分的。对于开水的烫伤、擦玻璃不小心导致的人员跌落等危害,如果企业没有辨识出这样的危险源,也不能说企业的危险源辨识不充分。至于走路摔跤的危害,如果不同的人在同一个位置经常摔跤,则应当作危险源处理,如可能是地板滑的原因,但如果只是某天某个人在某个位置摔了一跤,则完全没有必要当作危险源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核中,审核员应留意用人单位的事故台账、隐患台账和历次安全检查中所查出的问题是否在其危险源清单中列出。如果没有列出,则说明其危险源的辨识是不充分的。
慎用“重大危险源”一词
在《安全生产法》和《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均把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
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这表明,我国对重大危险源有明确的定义,并且《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因此,用人单位在危险源辨识中辨识出来的不可接受的危险源不能随意叫做重大危险源,只有符合上述定义中条件的情况才能叫做重大危险源。
就目前国内的情况来说,许多用人单位危险源辨识的结果都形成一份重大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词汇在认证过程中滥用,导致企业真正的重大危险源和所谓的“重大危险源”分不清。因此,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在认证(咨询)过程中,应向企业解释清楚什么是重大危险源,告知企业应慎用重大危险源一词,用“重要危险源”或干脆称“不可接受的风险”。
风险评价方法的适宜性
国内现在普遍采用LEC法对用人单位辨识出来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而不管用人单位所处行业的特点。笔者认为,LEC法只能是对一般作业条件的危险评价,对于一些复杂的系统特别是分析一些系统的固有风险时,仅仅靠这一方法进行风险评价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借助其他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
采用评价方法,应以充分地辨识出用人单位内存在的危险源并对其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进行有效的评价为原则。当一种评价方法不足以评判用人单位所处的危险状况时,用人单位应考虑采用其他评价方法与之相结合来共同评判其风险。
根据从事安全工作的经验,笔者得出了以下对不同行业的风险评价方法。
对于一般行业(如机械行业),可采用安全检查表、LEC。
对于建筑业、电力行业,应采用安全检查表、LEC、FTA、ETA(对一些装置设备进行评价时使用)。
对化学工业,应采用HAZOP(必要时结合FTA)、DOW等指数分析方法,LEC法在化工企业仅适用于对作业人员的危险性分析。
对于压力容器、管道行业,应采用HAZOP、DOW、FTA等。
一定要建立管理方案吗
审核规范第4.3.4条款要求,用人单位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管理方案并予以文件化。关于管理方案,目前在我国OHSMS认证行业争论颇多,主要的问题集中于:
--企业在什么时候应该建管理方案,什么时候可以不建管理方案?
--管理方案的数量?
--管理方案和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关系是什么,是不是对每一个目标都需要有与其相对应的管理方案?
--对于企业的不可接受风险是否都需要建立管理方案?
对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第一,用人单位只要能够控制其风险,完全可以自己决定什么时候建管理方案或不建。如果建立管理方案,应明确时间表,需要配备适当的资源,如人力、财力、设备和后勤保障等。第二,管理方案的数量以能达到其职业安全健康目标为适宜。第三,建立管理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但并不是每一个职业安全健康目标都需要通过建立管理方案来实施。如某星级饭店在2003年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是:火灾事故为零,通风系统日换气能力为80%,食物中毒次数为零。针对这三个目标,该饭店仅对第2项通风系统建立了管理方案,并投入资金进行通风系统的改造,而对第一、三项目标没有建立管理方案,其理由是:饭店的防火系统不久前进行过改造,能满足消防部门的要求,并能够达到火灾事故为零的目标。至于食物中毒问题,该饭店一向注重饮食卫生,在前几年中,从来没有发生过中毒事件,完全能够达到食物中毒次数为零的目标。笔者认为,该饭店的做法是符合体系的要求的。第四,对于不可接受的风险,应查阅用人单位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看用人单位程序中关于对不可接受风险的控制办法的规定,按规定要求做即可,不一定要建立管理方案。
危险源辨识的更新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用人单位应按预定的或管理者确定的时间和周期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过程进行评审。特别是当出现新用工制度、新工艺、新操作程序、新组织机构等以及法律法规的修订、机构的兼并和重组、职责的调整的情况时,更应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进行重新评审。
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许多获证企业在通过初次审核获得认证证书后,往往忽视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危险源进行重新评审,导致下次年度监督评审时,企业提供的危险源清单仍和初审时一样。这种结果,是否可符合标准的要求,审核组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并提醒企业不断更新危险源清单。
运行控制是否需要建立文件化的程序
运行控制到底要建立多少个程序?同样是困扰企业的一个问题。应该说,标准本身对于企业应该建立多少个程序并没有定量的要求,但企业应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程序:
一是缺乏程序可能偏离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的运行情况,二是采购和租赁,三是承包,四是有关的作业场所、过程、机械装置、运行程序和设计活动。
笔者根据多年的审核经验,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针对自身的特点,从以下程序中选择建立一些类似的程序。一是对相关方的管理程序,二是生产安全管理程序,三是气体充装与气瓶储存管理程序,四是压力容器管理程序,五是消防安全管理程序,六是厂内机动车辆及其装卸安全管理程序,七是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八是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九是设备控制程序,十是建设项目安全控制程序。建立一些文件化的程序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实现其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目标。
12/2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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