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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337条款:学会借力维权
近期,笔者随中国知识产权访美代表团走访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据介绍,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该委员会是根据美国贸易法案337条款运作的,它针对向美国进口的产品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其主要目的是防止进口的产品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对专利的侵权等。
ITC属于行政救济,即只能阻止进口产品侵权,而不能得到赔偿,ITC的海关扣押金同货物价值是1:1等同的。但是由于其费用低,速度快,多为配合法律诉讼进行。与海关独立进行侵权产品的扣压不同,ITC所做出的决定和禁令是海关采取边境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这是美国政府机构相互牵制、互相制衡的又一体现。具体操作的满足条件是,针对进口的产品,有相应的侵犯专利的行为,国内的民族工业会因此而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因此,ITC及337条款主要是禁止来自外国的不公平竞争,以保护美国的民族工业。
位于美国硅谷的White & Case 律师事务所介绍说,美国贸易337条款越来越多被频繁地使用,主要是针对逆差贸易最大的国家或地区。中国方面多数不会应对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诉讼。其实,对于有好专利的公司,ITC是个很好的平台或盾牌。例如,30年前美国利用ITC告日本,30年后日本就利用ITC告美国。同样,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如果中国企业能够合理地利用337条款,那么ITC将成为中国企业开辟对美贸易的一个十分有效的市场手段,也有利于其产品在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最后,引用硅谷的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宣传资料上的观点来结束本文。“当国会在美国ITC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时,其目的只有一个:在不妨碍国外商品流向美国市场的同时,将那些侵犯国内工业界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拒之门外。世界上任何一个经济体,无论它在哪里,只要它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或向美国市场销售产品,就会发现它的命运与美国ITC息息相关”。
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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